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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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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译) 王文娜(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76-94,共19页
《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化提供了以德国法视角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比较法审视的契机。此前,中国的家庭法被规定在独立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如今则位于《中国民法典》的第五编。与之相对的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的德国家庭法。除了由... 《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化提供了以德国法视角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比较法审视的契机。此前,中国的家庭法被规定在独立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如今则位于《中国民法典》的第五编。与之相对的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的德国家庭法。除了由社会和文化决定的不同之处外,(两国的婚姻家庭法)在规范目的和追求的规范目标方面存在共同之处。非常明确的是,无论在(何种)法律体系和文化形态中,家庭法都面临着困难的任务,即与变革中的生活现实和变化的价值观念保持步调的一致,与之伴随的便是对(家庭法)持续不断的调整需求。仅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立法机遇的新法典化就是值得被欢迎并且值得被重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法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婚姻状况 离婚 家事代理制度 增益共同所有制 增益补偿 未命名的给予 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 破裂原则 父母照顾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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