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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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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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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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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9-168,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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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团自治与团体性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15CFX062)
“重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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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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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决议
决议无效
相对无效
增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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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fective resolution
invalid resolution
relative invalidity
dispute over the in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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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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