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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规中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规范分析及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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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军 曹朋帅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3年第1期115-133,共19页
复旦大学对三名在外嫖娼的研究生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引发了社会关于高校校规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争议。从我国典型高校的校规文本分析中不难发现,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相关规定存在合法性、合理性、语言规范性、校际公平性等方面的... 复旦大学对三名在外嫖娼的研究生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引发了社会关于高校校规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争议。从我国典型高校的校规文本分析中不难发现,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相关规定存在合法性、合理性、语言规范性、校际公平性等方面的适用困境。构建以教育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为主、高校内部事先合法性审查为辅、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兜底保障的多元审查模式是解决上述困境的可行选择。在多元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合法性审查技术的选择亦至为关键,以功能主义立场确定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审查方法可从以下方面展开:目的性审查标准层面,大学自主权的行使应以维护学术自由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为目的;一般性审查标准层面,将不同类型的开除学籍处分事由分为学术性事由和非学术性事由,并确立层级化审查标准和统一审查标准相结合的二元审查;附加情节审查标准层面,要以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标准,将开除学籍的处分事由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校规 处分事由 合法性审查 规范主义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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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务处分法》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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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刘怡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1期8-24,共17页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在处理处分措施及事由与公职人员身份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措施及事由会随公职人员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时,应注意政务处分对不同内部惩戒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处理处分事由与调查事项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事由不限于监察机关的调查事项,因此需要实现司法、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政务处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的关系时,应明确复审和复核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此外还可适当引入司法救济;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时,应明晰二者的区别及联系,并据此实现彼此间的区分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 处分对象 处分事由 处分措施 内部惩戒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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