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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选性冲突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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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8-148,共11页
德国的任选性冲突法理论,由弗雷斯纳提出,为德·波尔系统构建,主张重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上的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之一确定准据法,甚至将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该理论看似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德国的任选性冲突法理论,由弗雷斯纳提出,为德·波尔系统构建,主张重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上的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之一确定准据法,甚至将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该理论看似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相互抵触,实则两者之间可以很好地相融互补,从而为完善和丰富中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选性冲突法 法院地法 诉讼程序上的利益 处分可能性 当事人意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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