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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4
1
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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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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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4
1
作者
李淼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文摘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
意识
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ew payment methods
the doctrine of necessity of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the theory of the preset consent
the contents of the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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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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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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