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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处刑较轻”的规范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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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4-192,共9页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设置的法定刑作为比较的对象;处刑轻重的比较中只需考量刑法个罪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其他量刑情节是在选择适用个罪条文后再加以具体考量。“处刑较轻”的判断规则即法定刑的轻重比较规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轻重比较。不同种类的主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主刑轻重一致的情况下,兼具考虑附加刑的轻重问题。不同种类的附加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无限额罚金刑重于限额、倍比罚金刑。适用方式上,“并处”附加刑重于“可以并处”“并处或单处”附加刑,或者没有设置附加刑的方式。主刑与附加刑反向修正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旧兼从 溯及力 处刑较轻 法定刑 处断刑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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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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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业 《青海检察》 2023年第5期61-64,共4页
一、轻罪治理的概述轻罪是指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此类犯罪的范围理应包含罪名、主体、情节、处刑幅度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1]。
关键词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刑事检察制度 综合考量 刑事违法行为 处刑较轻 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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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常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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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中华 《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22-28,共7页
只有当新旧法律对于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存在实质性的结果差异(而非条文形式变化)时,才有讲求从旧兼从轻的余地。刑罚以处罚具体的人和行为为对象,因此应当将有待评价的行为分别置于新旧刑法规范中进行具体的模拟裁判,得出分别的裁判结论... 只有当新旧法律对于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存在实质性的结果差异(而非条文形式变化)时,才有讲求从旧兼从轻的余地。刑罚以处罚具体的人和行为为对象,因此应当将有待评价的行为分别置于新旧刑法规范中进行具体的模拟裁判,得出分别的裁判结论后予以比较刑罚结果的轻重,而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比较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实施的"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罪、受贿罪,只有当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按照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法院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旧兼从 处刑较轻 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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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错位与勘正——《刑法》第12条文本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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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广 李元端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2年第1期59-63,共5页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溯及力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相关司法解释将"处刑较轻"界定为"法定刑较轻"。法定刑较轻不等于判处的刑罚较轻,将处刑较轻等同于法定刑较轻,使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适用于罪否及法定...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溯及力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相关司法解释将"处刑较轻"界定为"法定刑较轻"。法定刑较轻不等于判处的刑罚较轻,将处刑较轻等同于法定刑较轻,使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适用于罪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比较,为以事后法加重被告人刑罚预留了制度空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和方式的错位,有待于回归"处刑较轻"的刑法文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处刑较轻 法定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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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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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法治研究》 2016年第4期122-134,共13页
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 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及力 民刑比较 信赖利益 处刑较轻 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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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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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新久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4,共10页
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适用于定罪判刑,而不适用于程序性规定,原则上也不适用于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实质性地影响自由刑之刑期长短的规定除外;从旧兼从轻是直接针对表述具体刑法禁令的新旧刑法分则罪刑式法条而言的,在此基础上,可以交叉引... 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适用于定罪判刑,而不适用于程序性规定,原则上也不适用于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实质性地影响自由刑之刑期长短的规定除外;从旧兼从轻是直接针对表述具体刑法禁令的新旧刑法分则罪刑式法条而言的,在此基础上,可以交叉引用新、旧刑法条文,分别确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并比较处刑的轻重;当裁判时法与行为时法之间存在着中间时法(条)时,必须在行为时法与最终判决宣告前曾经生效的所有中间时法、裁判时法之间选择,而不是仅仅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进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旧兼从 程序性规定 刑罚执行 处刑较轻 中间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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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罪中“并处罚金”的适用及例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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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情树 游东亮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3-73,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增设了"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中,"并处罚金"是贪污受贿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判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 《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增设了"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中,"并处罚金"是贪污受贿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判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毫无例外地并处罚金,相反,"并处罚金"在适用上因受制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形下,贪污受贿案件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可以分开适用,分别适用新旧不同的刑法条文,罚金刑完全可以脱离主刑而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 并处罚金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 处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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