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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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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正正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第4期11-13,共3页
在经济活动中,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现象广泛存在,为打击损害国家正常税收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谦抑精神的指导下,逃税罪除犯罪构成标准外,还设置了处罚阻却事由的条款。通过对处罚阻却事由的修改背景与立法目的的阐述以及对适用主体与... 在经济活动中,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现象广泛存在,为打击损害国家正常税收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谦抑精神的指导下,逃税罪除犯罪构成标准外,还设置了处罚阻却事由的条款。通过对处罚阻却事由的修改背景与立法目的的阐述以及对适用主体与免责的前置行为的深入分析,充分探讨处罚阻却事由对挽回我国税收损失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对主体设定条件和前置行政行为的细节挖掘,探寻处罚阻却事由的适用困境,如逃税罪的入罪与免责认定原则不相符,纳税人逃税避税手段翻新,税务机关免责认定权的不合理存在等,并提出增加限制条款等合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处罚阻却事由 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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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镜鉴:“亲亲相隐”刑法立法之重构--越南刑法介评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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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崇专 谭健强 梅贵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6-41,共6页
越南刑法典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该制度契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之规定,是人性的彰显。我国历史上曾规定过“亲亲相隐”制度,但如今该制度已不复存在。对中越两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刑法立法进行对比,得出我国需... 越南刑法典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该制度契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之规定,是人性的彰显。我国历史上曾规定过“亲亲相隐”制度,但如今该制度已不复存在。对中越两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刑法立法进行对比,得出我国需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因此,我国刑法立法需建构契合我国国情的“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的法治模式、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刑法立法逻辑架构以及明确刑法“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亲相隐 刑事立法 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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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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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方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第7X期121-122,共2页
文章通过对中外刑法中关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具体规定的比较分析,探求各国对近亲属间盗窃本质认识的差异,同时结合中国刑法中有关的具体规定,研究亲属相盗罪的中外差异及相暗合的内容。
关键词 亲属相盗罪 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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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权的刑事法界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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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杰 韩玉胜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8-46,共9页
宪法第41条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中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作为部门法的具体限定之一;真实性证明作为处罚阻却事由的性质,公民宪法监督言论的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宪法监督... 宪法第41条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中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作为部门法的具体限定之一;真实性证明作为处罚阻却事由的性质,公民宪法监督言论的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应当区别一般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宪法监督权的言论属于刑法中的"允许的危险",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前提,应当排除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有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权 处罚阻却事由 允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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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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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秀秀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37-42,共6页
逃税罪免责条款的性质是处罚阻却事由,逃税数额巨大的初犯虽然也能据此免责,但理论上却未必合理。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性质上不同于纳税人偷逃税款,不适用免责条款。行政程序是逃税案件刑... 逃税罪免责条款的性质是处罚阻却事由,逃税数额巨大的初犯虽然也能据此免责,但理论上却未必合理。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性质上不同于纳税人偷逃税款,不适用免责条款。行政程序是逃税案件刑事审判的前置程序,逃税人只有在受行政处罚后才能免于刑事追究。逃税人在接受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已受行政处罚”在内容上是指主观上认可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客观上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处罚阻却事由 扣缴义务人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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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附加条件与客观处罚条件之比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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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勤忠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7-77,共11页
我国刑法条文中有不少程序性附加条件的立法规定,目的是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程序性附加条件属于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不是有责性意义上的责任阻却事由,或犯罪成立后的排除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处罚阻却事由。德日刑法的客... 我国刑法条文中有不少程序性附加条件的立法规定,目的是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程序性附加条件属于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不是有责性意义上的责任阻却事由,或犯罪成立后的排除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处罚阻却事由。德日刑法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并不是解释我国刑法中程序性附加条件规定的妥适选择,它在中国语境下的适用已遭遇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和障碍。但程序性附加条件并非行为要素,系由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实施,其司法适用有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附加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 处罚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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