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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处罚限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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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桐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79-192,共14页
经济刑法处罚抽象危险犯的限度,关系到刑法参与经济社会治理的限度与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程度。面对集体法益概念、限制机能及保护途径象征化所产生的质疑,应当揭开法益象征化的面纱,客观审视其高度抽象性,并在厘清集体法益与个人... 经济刑法处罚抽象危险犯的限度,关系到刑法参与经济社会治理的限度与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程度。面对集体法益概念、限制机能及保护途径象征化所产生的质疑,应当揭开法益象征化的面纱,客观审视其高度抽象性,并在厘清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关系的前提下,类型化地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把握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处罚限度应考虑:第一,控制抽象危险行为入罪的相关因素,包括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危险状态已到达非刑事法律规范能管控和消减风险的临界点;第二,明确行为类型与范围,注重限缩解释;第三,注意前置性行政规范与后置性实害罪名的设置。在类型化视角下,对不同的抽象危险犯作出对应的限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经济犯罪 经济刑法 处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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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证成与处罚条件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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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志 郭昊明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6-136,共11页
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以来,该罪之法益究竟是什么,刑法学界始终存在巨大的分歧。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来确定该罪的法益,但如此一来会使该罪的法益证成侧重于形式层面,进而导致其法益证成出现循环论证现象。如果... 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以来,该罪之法益究竟是什么,刑法学界始终存在巨大的分歧。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来确定该罪的法益,但如此一来会使该罪的法益证成侧重于形式层面,进而导致其法益证成出现循环论证现象。如果根据实质法益之立场确定该罪法益的话,就不难发现:一方面,集体法益观将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凌驾于私人属性之上,违背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个人本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的日益增长,个人法益观主张的信息自决权不能满足实质法益的自由保护要求。对此,应当在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为保障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及合理使用,有必要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进行限缩,重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同意机制,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条件的实质性限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证成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处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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