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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污染环境罪罪量认定研究——以2017年-2021年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司法裁判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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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海月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33-39,共7页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趋于积极化、严密化、早期化,立法内容趋向科学合理。但是,司法实践暴露出严重的罪量认定混乱、标准不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此种现象并不是个例,在处置型污染环境罪中尤为明显。我...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趋于积极化、严密化、早期化,立法内容趋向科学合理。但是,司法实践暴露出严重的罪量认定混乱、标准不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此种现象并不是个例,在处置型污染环境罪中尤为明显。我国司法实践亟需建立明确清晰的罪量认定标准,并引入环境鉴定帮助法院认定罪量,进而以刑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置型污染环境罪 未遂 环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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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司法误区与合目的性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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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琦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4-43,共10页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既是结果犯,也是实害犯。然而,司法解释却将某些尚未污染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未达到严重程度的非法处置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受此影响,部分司法实践将以上两种情形的非法处置行为认定为...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既是结果犯,也是实害犯。然而,司法解释却将某些尚未污染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未达到严重程度的非法处置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受此影响,部分司法实践将以上两种情形的非法处置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应当以保护法益指导非法处置行为的解释与认定。以人本主义法益观为立场,宜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限定为对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利益。非法"处置"是指非法利用或处理有害物质,使有害物质置于外部环境,并侵犯对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利益的行为,对其认定时,应当判断处置行为是否导致有害物质置于外部生态环境,以及是否达到侵犯或威胁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程度,只有齐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对处置型污染环境罪作出肯定性的认定。我国现有的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为上述两个条件的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置型污染环境罪 处置 严重污染环境 保护法益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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