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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被引量:
3
1
作者
马治国
焦和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3-77,共5页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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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复制传播技术
著作权
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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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被引量:
3
1
作者
马治国
焦和平
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权中心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3-77,共5页
文摘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关键词
复制传播技术
著作权
警示义务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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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马治国
焦和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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