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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纠葛与厘清——复合既遂形态之提倡
被引量:
3
1
作者
安然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0-46,共7页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成为环境犯罪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认为污染环境罪属于纯侵害犯或纯危险犯的观点是片面的,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事实上,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是一种复合...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成为环境犯罪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认为污染环境罪属于纯侵害犯或纯危险犯的观点是片面的,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事实上,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是一种复合既遂形态,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既遂形态是本罪的一般结果犯,而侵害犯既遂形态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污染环境罪的复合既遂形态可以在理论、规范、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得到证成。在研究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时,不应忽略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发展阶段,没有必要引入非人本的法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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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复合既遂形态
危险犯
侵害犯
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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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纠葛与厘清——复合既遂形态之提倡
被引量:
3
1
作者
安然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0-46,共7页
文摘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成为环境犯罪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认为污染环境罪属于纯侵害犯或纯危险犯的观点是片面的,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事实上,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是一种复合既遂形态,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既遂形态是本罪的一般结果犯,而侵害犯既遂形态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污染环境罪的复合既遂形态可以在理论、规范、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得到证成。在研究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时,不应忽略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发展阶段,没有必要引入非人本的法益概念。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复合既遂形态
危险犯
侵害犯
人类中心主义
分类号
DF62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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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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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纠葛与厘清——复合既遂形态之提倡
安然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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