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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兼及复合法益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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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51-57,共7页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理论界存在个人法益观与超个人法益观两条对立路径。超个人法益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存在抵牾,本罪法益应当在个人法益观的视域下予以探讨。复合法益说...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理论界存在个人法益观与超个人法益观两条对立路径。超个人法益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存在抵牾,本罪法益应当在个人法益观的视域下予以探讨。复合法益说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将公共信息安全作为衍生法益,在必要时,对信息自决权予以适当限制。只有通过复合法益说的指引,才能真正为本罪争讼问题提供合理答案,正确划定本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自决权 人格权利 公共信息安全 复合法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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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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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天红 施杰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42-50,共9页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该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并限缩其司法适用。“暴力袭警”限于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程...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该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并限缩其司法适用。“暴力袭警”限于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程度,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前提条件,同时,“暴力袭警”必须产生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而“暴力袭击”违法执行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人民警察的,则不构成袭警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罪 警察公务说 复合法益说 暴力袭击 双重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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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辨正与适用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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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源 韩千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34-40,共7页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通过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以公民身心健康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结论亟须辨正。当适度跳出本罪的体系位置,并结合构成要件要素以考察时,应当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即运动员群体身心健康、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秩序以及...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通过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以公民身心健康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结论亟须辨正。当适度跳出本罪的体系位置,并结合构成要件要素以考察时,应当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即运动员群体身心健康、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和体育项目的名誉声望。在法益的指导下,方能明确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对兴奋剂自用行为不加规制的原因,并得以在本罪同时包含共犯正犯化、间接正犯实行化以及组织行为正犯化的行为集合中,认识到本罪罪状所表述的组织行为当具有人身支配或意志操控的属性,而欺骗行为的成立仅需造成服用者产生动机认识错误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复合法益说 自用行为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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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明确与限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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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汴鹤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5-57,共13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过对秩序法益可由刑法独立保护以及本罪法定犯属性两方面内容的推演,得出本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药品管理秩序。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法益采取限缩立场可保证区分此罪与彼罪机能的发挥,同时具备充足本体论依据。详言之,限缩的途径有二:其一,明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功效,不仅在于明确本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而且是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其二,本罪的四类行为存在模糊之处,对其进行规范阐释,可将处罚范围限缩至合理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复合法益说 定犯 药品管理秩序
原文传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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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乾贺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71-78,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即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结合。其中个人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能征表的公民个人利益,超个人法益是公民对于信息安全的信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采用“识别说”作为认定标准;对“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即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结合。其中个人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能征表的公民个人利益,超个人法益是公民对于信息安全的信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采用“识别说”作为认定标准;对“特定主体”的理解应当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作扩大理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部门规章”的理解应采取限缩解释的解释方法,与刑法的体系和内在逻辑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识别说 复合法益说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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