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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内部救济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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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宜之 《金融法苑》 2021年第3期114-124,共11页
在现行注册制实践中,证券交易所拥有对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进行审核的强大权力,是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前置程序,因此发行人就交易所的审核决定申请复审的权利应当得到更多关注。科创板作为注册制改革的实验地,已经独立形成一套发... 在现行注册制实践中,证券交易所拥有对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进行审核的强大权力,是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前置程序,因此发行人就交易所的审核决定申请复审的权利应当得到更多关注。科创板作为注册制改革的实验地,已经独立形成一套发行上市审核的内部救济规则。然而,该规则存在救济途径过于单一、复审机构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复审机构权力边界不明以及复审程序沦为审议程序的附随等缺陷。对此,应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以程序正义理念为指导,借鉴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外实践经验,建立更加多层次、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职权更加明确的内部复审机制,以此保障发行人获得充分的内部救济,完善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功能,最终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创板 注册制 上市审核 内部救济 复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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