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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批准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
2
1
作者
柳砚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0-71,共12页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将批准机关确定为复议被申请人,尽管对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状况做了最大限度的关照,凸显了应有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理性,但毕竟违背了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名义与责任等基本法理,没有考虑批准的性质和复杂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将批准机关确定为复议被申请人,尽管对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状况做了最大限度的关照,凸显了应有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理性,但毕竟违背了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名义与责任等基本法理,没有考虑批准的性质和复杂内涵对复议被申请人确定的应有影响,且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尤其是它实质上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并对外署名的下级机关的复议申请权,在"复议必经"的情况下,这也等于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的下级机关最终行为的诉权。应本着为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和复议选择权的原则,尽量将报批机关与批准机关设计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对实施条例的三个条款做针对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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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施条例
批准
复议被申请人
修改建议
原文传递
题名
质疑批准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
2
1
作者
柳砚涛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0-71,共12页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将批准机关确定为复议被申请人,尽管对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状况做了最大限度的关照,凸显了应有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理性,但毕竟违背了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名义与责任等基本法理,没有考虑批准的性质和复杂内涵对复议被申请人确定的应有影响,且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尤其是它实质上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并对外署名的下级机关的复议申请权,在"复议必经"的情况下,这也等于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的下级机关最终行为的诉权。应本着为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和复议选择权的原则,尽量将报批机关与批准机关设计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对实施条例的三个条款做针对性修改。
关键词
实施条例
批准
复议被申请人
修改建议
Keywords
implementation rules
approval authority
reconsideration respondent
suggestions for modification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质疑批准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为分析对象
柳砚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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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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