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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实施细则对中概股的影响及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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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咏 《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 2022年第3期28-31,共4页
2021年12月2日,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实施细则出台,大幅扩展了申报和披露的主体范围,使中概股企业面临“双重违法”的尴尬境地,对国内金融安全和技术进步不利,建议中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行应对。
关键词 外国公司问责法 中美关系 信息披露 中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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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安全审查的新趋向、影响及应对——以《外国公司问责法》为切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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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志强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6-37,共12页
美国作为金融发达国家,也是金融安全审查十分严厉的国家,其建立了从准入前、准入时到准入后直到市场化退出的全过程安全审查机制。其金融安全审查因《外国公司问责法》经过参众两院通过而进一步强化。通过实证分析美国安全审查实践和制... 美国作为金融发达国家,也是金融安全审查十分严厉的国家,其建立了从准入前、准入时到准入后直到市场化退出的全过程安全审查机制。其金融安全审查因《外国公司问责法》经过参众两院通过而进一步强化。通过实证分析美国安全审查实践和制度演变,能够清晰发现其金融安全审查范围不断扩张、审查标准模糊性愈发明显、歧视性针对性愈加增强,且美国将法律作为其金融霸权和政治打压的制度性工具之特质。这一核心观点突出表现在该法的政治化倾向和长臂管辖实质、商业问题及其监管政治化内核等层面。我国金融开放新阶段下,美国金融安全审查的新趋向需要我们依法积极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金融安全 安全审查 外国公司问责法 长臂管辖 信息披露 金融监管 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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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张:《外国公司问责法》下中国发行人可鉴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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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晓斌 《金融市场研究》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说和诉讼等方式进行抵制,取得一定效果。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加强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双边监管合作。中国发行人可借鉴美国上市公司抵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和《多德-弗兰克法》的相关条款的经验,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应对《外国公司问责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公司问责法 非财务信息披露 《萨班斯-奥克斯利 《多德-弗兰克》第1502条 《多德-弗兰克》第15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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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企业变更审计机构:提升审计质量还是畅通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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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刚 金天 +1 位作者 张浩 胡晴 《金融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29,156,共24页
在美国出台《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背景下,本文基于2018~2021年在美上市中概股企业变更审计机构的场景,实证考察在审计监管要求下企业变更审计机构对提高审计质量和畅通信息渠道的影响,以此揭示一项监管政策出台背后的监管重点与监管逻辑... 在美国出台《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背景下,本文基于2018~2021年在美上市中概股企业变更审计机构的场景,实证考察在审计监管要求下企业变更审计机构对提高审计质量和畅通信息渠道的影响,以此揭示一项监管政策出台背后的监管重点与监管逻辑。本文研究发现,一方面,在《外国公司问责法》颁布实施后,变更审计机构以允许PCAOB审查审计工作底稿的中概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而下降,其中对于发生审计机构同级变更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中概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更为明显。但另一方面,进行上述变更使得信息披露内容增加的中概股企业披露延迟明显缩短,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提高畅通了信息渠道。而由此确保信息透明的中概股,在首次“预摘牌”事件宣告后短期市场反应优于其他中概股,这表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认同其畅通信息渠道的做法。本文的研究以中概股为例为我国资本市场在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背景下,证券监管当局监管重点与监管逻辑的转变提供了未来可能的思考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公司问责法 变更审计机构 监管转型 审计质量 信息获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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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的挑战与未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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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刚 金天 蔡茂恩 《金融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2,123,共13页
在互联网时代,风起云涌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催生了通过制度创新突破融资约束瓶颈的中概股,进而在全球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形成了十分独特的“中概股”现象。然而,2020年初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以及在中美竞争背景下... 在互联网时代,风起云涌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催生了通过制度创新突破融资约束瓶颈的中概股,进而在全球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形成了十分独特的“中概股”现象。然而,2020年初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以及在中美竞争背景下以《外国公司问责法》出台为代表的美国对中概股监管政策的收紧加剧了中概股企业在美上市发展的不确定性,使中概股发展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本文在客观评价“中概股”历史贡献的基础上,讨论中美证券监管当局围绕审计底稿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与实施的主要分歧,进而提出中概股防范和化解退市危机的可能应对之策。本文认为,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可以基于企业属性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应对”。美股占比有限且多地交叉上市的国资背景中概股,可以选择从美国市场主动退市。对于民资背景的中概股,一方面可以积极寻求中国香港、新加坡,甚至中国A股进行多地交叉上市,以缓解美国单一市场的上市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变更选择符合美国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寻求在美国继续上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概股 跨境审计监管 外国公司问责法 主动退市 交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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