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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野下的外地未成年人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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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娇艳 曾志伟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2期20-24,共5页
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如何为外地未成年缓刑犯创造监管条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条件之一,然而法官很难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出被... 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如何为外地未成年缓刑犯创造监管条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条件之一,然而法官很难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出被告人将来一定不再犯罪。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公安、司法矫正部门、社会组织、家庭等各要素协调配合,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前置程序;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司法部门联动的外地未成年人缓刑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寻求外地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效果1+1>2的有机组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地未成年人 缓刑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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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司法保护的调查与思考——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分析蓝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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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1年第4期62-67,共6页
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 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旨在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问题的“公益代理人”制度与“同城待遇”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构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当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以使得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同情形下有获得取保候审、防止超期羁押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并发挥公益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促进作用。第三,应当扩大指定辩护人适用范围。对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将指定辩护前延至侦查阶段。最后,要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确保同罪同罚。同时,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设立以法院为中枢机关,集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司法机关及社会志愿人员于一体的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对外地未成年犯提供物质、心理以及判后安置等全方位的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地未成年人 刑事被告人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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