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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外销货物超税负返还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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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健 《税收征纳》 2001年第7期33-33,35,共2页
按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在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并已开具货物(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歉,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也可抵减下期应纳税款。这就涉... 按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在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并已开具货物(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歉,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也可抵减下期应纳税款。这就涉及到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与会计处理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核算超税负税款,关键在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以及核算的准确性,否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企业 外销货物 超税负返还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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