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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强制性
被引量:
2
1
作者
范铭超
《学术探索》
CSSCI
2013年第12期61-64,共4页
决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约定强制性问题的管辖权属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层次所指向的争议解决机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强制性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明确性。未能履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初始层次约定而产生的违...
决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约定强制性问题的管辖权属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层次所指向的争议解决机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强制性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明确性。未能履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初始层次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问题应当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守约方当事人据此应当获得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上的救济。在初始层次约定尚未履行时,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暂停而非停止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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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管辖权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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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可执行性研究
被引量:
4
2
作者
钱瑾
《北京仲裁》
2016年第4期1-17,共17页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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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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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裁判思维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解读
3
作者
钱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07-110,共4页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条款的起草、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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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可执行性
条款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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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研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被引量:
2
4
作者
宋春龙
《北京仲裁》
2018年第3期145-161,共17页
针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亦未发展出一套清晰的做法。理论上,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形成了实体法说、程序法说。但囿于国际法的视野,与我国司法实践契合度不高,亦不符...
针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亦未发展出一套清晰的做法。理论上,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形成了实体法说、程序法说。但囿于国际法的视野,与我国司法实践契合度不高,亦不符合对《合同法》《仲裁法》等现行法的解释。案例分析表明,国内仲裁实践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采否定态度,其仅处于附带性的争议,在实践中的关注度并不高。简单引入国际仲裁对"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理论可能造成国内仲裁实践的复杂化,应尊重我国实践,认为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不具有约束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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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协议
程序前置
调解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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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
4
5
作者
王利明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12,共10页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权,以平衡受让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在未生效合同中,即便合同未生效,也应承认仲裁条件效力的独立性。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判断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争议解决前置程序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则未经前置程序不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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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债权让与
代位权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原文传递
题名
比较法视野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强制性
被引量:
2
1
作者
范铭超
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出处
《学术探索》
CSSCI
2013年第12期61-64,共4页
文摘
决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约定强制性问题的管辖权属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层次所指向的争议解决机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强制性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明确性。未能履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初始层次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问题应当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守约方当事人据此应当获得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上的救济。在初始层次约定尚未履行时,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暂停而非停止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管辖权
强制性
Keywords
multi - tier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jurisdiction
enforceability
分类号
DF90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可执行性研究
被引量:
4
2
作者
钱瑾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16年第4期1-17,共17页
文摘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
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可执行性
Keywords
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implementation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裁判思维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解读
3
作者
钱瑾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07-110,共4页
文摘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条款的起草、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
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可执行性
条款
独立
分类号
D997.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研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被引量:
2
4
作者
宋春龙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18年第3期145-161,共17页
基金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文摘
针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亦未发展出一套清晰的做法。理论上,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形成了实体法说、程序法说。但囿于国际法的视野,与我国司法实践契合度不高,亦不符合对《合同法》《仲裁法》等现行法的解释。案例分析表明,国内仲裁实践对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采否定态度,其仅处于附带性的争议,在实践中的关注度并不高。简单引入国际仲裁对"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理论可能造成国内仲裁实践的复杂化,应尊重我国实践,认为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不具有约束性效力。
关键词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协议
程序前置
调解
和解
Keywords
multi-level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ocedural pre-clause
mediation
compromisation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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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
4
5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12,共10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民法典新规则研究”(批准号:中国人民大学21XNLG01)的研究成果。
文摘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权,以平衡受让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在未生效合同中,即便合同未生效,也应承认仲裁条件效力的独立性。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判断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争议解决前置程序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则未经前置程序不得仲裁。
关键词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债权让与
代位权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比较法视野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强制性
范铭超
《学术探索》
CSSCI
2013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可执行性研究
钱瑾
《北京仲裁》
2016
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裁判思维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解读
钱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研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宋春龙
《北京仲裁》
2018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
王利明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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