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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多式联运保险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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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玉梅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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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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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72-7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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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跨域法律文化背景下多式联运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18D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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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世界贸易的发展带动了世界航海业快速发展,多式联运作为先进的现代运输方式,在货物运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支持。与此同时,为降低运输风险,解决多式联运存在的弊端,运输保险一如既往地得到青睐。2008年《鹿特丹规则》的面世为国际多式联运的制度设计带来了较大突破,同时也给多式联运的保险制度带来了冲击。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保险法》中的制度设计也不够成熟,致使多式联运保险立法还有极大的完善空间。协调一般保险制度和海上保险制度的矛盾并填补立法空白,促进多式联运保险立法的完善,将会极大地减少运输风险带来的保险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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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式联运保险
保险利益
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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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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