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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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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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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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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2017年第4期100-10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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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一带一路”的建设,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由于该业务发展过快,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责任风险,有时这个风险是巨大的.如何规避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责任和风险,加强经营人的风险意识及追偿能力,亟须相关部门思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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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式联运责任
集装箱
责任风险
责任险
责任构成
理赔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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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512.4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42.6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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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多式联运经营人定域损失责任规范之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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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勇
黄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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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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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63-7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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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债法上返还责任规则的统一建构”(20AZD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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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对性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直接适用单式联运责任规则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逻辑体系与价值衡量层面均存在无法纾解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解释进路在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构造机理在于,就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违约责任与货损区段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存在竞合;就多式联运经营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教义结构而言,外部构造上的连带责任在体系联动效应、规范目的的双重性、比较法立法范式镜鉴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内部构造上的追偿权存在清偿代位与违约责任的择一行使空间,且在证明责任配置上有所差异。在规范路径上,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4条的方式得以填补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漏洞。《民法典》第842条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准据法”,并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态,仅因适用该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围受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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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货损可定域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推适用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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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rgo damage determinable domain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 liability
untru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pplication by analogy
limit of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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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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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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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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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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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大观周刊》
2013年第7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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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国内学术对货物多式联运的许多法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文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引入法经济学相关理论观点,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ICC制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问题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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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公约
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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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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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仍不应被忽视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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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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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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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4期81-8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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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蓬勃发展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当今世界尚没有一部已生效或被普遍接受的调整这种运输模式的国际运输公约。现有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鹿特丹规则》这两部公约,前者一直被国际社会长期搁置而没有生效;后者能否生效的前景仍不明朗。然而,继续探寻有效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为此,在继续关注和研究《鹿特丹规则》的同时,仍不应忽视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研究,并关注它所能提供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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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赔偿责任
统一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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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ultimodal transport
multimodal liability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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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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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定域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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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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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外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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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03-11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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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货物损害能否定域及如何定域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鉴于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物利益方之间公平分配责任和风险的考虑 ,定域的对象应为导致货物损害的事由 ,而定域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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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货物运输
多式联运责任体制
货物损害定域
定域功能
定域对象
定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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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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