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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的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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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文君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4期23-24,34,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予以入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的规定也仅有"两年三次"这一句,标准颇为模糊。笔者认为,"多次敲诈勒索"的司法界定应当具体化,否则将平添理论与实务的... 《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予以入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的规定也仅有"两年三次"这一句,标准颇为模糊。笔者认为,"多次敲诈勒索"的司法界定应当具体化,否则将平添理论与实务的争议。"多次敲诈勒索"应当界定为一年三次。"一次敲诈勒索"是指在相对独立的时间和地点内,在行为人可以控制的对象范围内,能够使其与另外行为相对分离的一个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无需数额限制,也不需要主观上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故意。此外,还要求均未受刑事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限制 未经处理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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