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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价值与体系性反思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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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怀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31-41,共11页
多次行为入罪化是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化立法体系的典型产物,广泛存在于司法解释和部分刑法条款中。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价值,在于弥补反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刑法评价缺失和作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替代性制度。次数在多次行为中,充... 多次行为入罪化是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化立法体系的典型产物,广泛存在于司法解释和部分刑法条款中。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价值,在于弥补反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刑法评价缺失和作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替代性制度。次数在多次行为中,充当了行政的违法要素和犯罪的情节要素功能,前行为惩罚量的不足是后行为升高惩罚的重要理由,由此多次情节承担了由违法到犯罪过渡的中介功能和桥梁作用。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大量的多次行为入罪化逻辑混乱、标准模糊,需要进行全面的规范化塑造。多次行为入罪化的广泛适用,折射出我国二元化立法体系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评价体系上的不足,更好的制度完善路径是建立违法记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入罪化 二元化立法体系 违法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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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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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丹丹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对于抢劫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否累计次数应区别对待:抢劫未遂原则上应累计,犯罪预备和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累计,减轻处罚的犯罪中止应具体分析认定。在“次”的认定方面,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同一的故意。对于多次抢劫行为,应以犯意同一性为基础,结合时间密接性、地点同一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区分成立“一次抢劫”的犯罪的连续和成立“多次抢劫”的连续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情节加重犯 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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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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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虎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29-30,36,共3页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同种数罪 连续犯
原文传递
雌性动物多次交配行为的机制及进化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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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明 李明 魏辅文 《兽类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36-143,共8页
雌性动物的后代数量不可能超过她的卵子数。在理论上 ,一个生殖季节内 ,一次或几次交配就足够使雌性所有卵子受精 ,最大化其生殖潜能。但与理论预测相反 ,许多物种的雌性经常与同一个或多个雄性发生多次交配。交配通常要付出较高的代价 ... 雌性动物的后代数量不可能超过她的卵子数。在理论上 ,一个生殖季节内 ,一次或几次交配就足够使雌性所有卵子受精 ,最大化其生殖潜能。但与理论预测相反 ,许多物种的雌性经常与同一个或多个雄性发生多次交配。交配通常要付出较高的代价 ,所以很难理解为什么雌性动物要反复进行多次交配。本文综述了解释此行为的一些适应性和非适应性假说。从获得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二个角度介绍了适应性假说。直接收益主要包括求偶喂食和“彩礼”、受精保证、亲代抚育、生殖刺激和护卫交配权等 5个方面。还着重介绍了多次交配对雌性后代的间接遗传受益 ,即获得优质基因、提高后代遗传多样性和遗传互补性3个假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雌性动物 多次交配行为 机制 进化 性选择 一雌多雄制 遗传互补性 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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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问卷调查的多次交通违法行为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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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玥 付川云 夏亮 《公路与汽运》 2020年第1期35-39,51,共6页
相关研究发现驾驶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影响其交通违法行为,但鲜有研究探究这类特征与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交通违法2次及以上)的关系。文中通过线上及线下问卷调查,分别采集404、202名驾驶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和最近一年内交通违法... 相关研究发现驾驶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影响其交通违法行为,但鲜有研究探究这类特征与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交通违法2次及以上)的关系。文中通过线上及线下问卷调查,分别采集404、202名驾驶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和最近一年内交通违法次数信息,分别利用二元Logit模型、二元Probit模型研究多次交通违法行为。结果显示,男性驾驶人比女性驾驶人更易发生多次交通违法;月收入越高的驾驶人发生多次交通违法的可能性越大;二元Logit模型比二元Probit模型更适用于研究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考虑性别和月收入的干预措施能有效遏制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路交通 多次交通违法行为 二元Logit模型 二元Probit模型 社会人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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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学理探究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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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兰 《秦智》 2022年第11期0011-0013,共3页
从1997年《刑法》关于惯窃、惯骗的有关规定到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关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增加。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主要正当性根据中,人身危险性更为合理。虽然将多次违法行为进行犯... 从1997年《刑法》关于惯窃、惯骗的有关规定到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关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增加。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主要正当性根据中,人身危险性更为合理。虽然将多次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然而过多将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容易泛刑法化。并且,我国目前关于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规定也过于冗杂、随意。基于此,我们应该衔接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借助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进行限缩,同时,在总则中增设其相关规定,使其明确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违法行为 入罪化 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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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犯的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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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洪 汤思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9-35,共7页
多次犯是刑法规定的以多次同种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多次犯不属于特定的罪数形态,与连续犯等罪数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多次犯的范围应当重构,内容应当考虑将多次同种违法行为... 多次犯是刑法规定的以多次同种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多次犯不属于特定的罪数形态,与连续犯等罪数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多次犯的范围应当重构,内容应当考虑将多次同种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其总额达到犯罪数额起算点即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 多次违法行为 罪数形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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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重复自杀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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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君 张敏 刘晶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80-80,共1页
案例一:何某,男性,48岁,因交通事故于2000年2月3日治愈,但由于与肇事方未达成协议拒不出院,后于5月11日割腕自杀未遂,继于5月21日刎颈自杀未遂,后被医院送至遣送站,于6月4日再次割伤左侧臀部及腿部20余刀,经抢救无效死亡。尸... 案例一:何某,男性,48岁,因交通事故于2000年2月3日治愈,但由于与肇事方未达成协议拒不出院,后于5月11日割腕自杀未遂,继于5月21日刎颈自杀未遂,后被医院送至遣送站,于6月4日再次割伤左侧臀部及腿部20余刀,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情况: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医学鉴定 多次重复自杀行为 损伤部位 损伤特征 现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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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构成犯罪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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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国红 马晓静 《检察实践》 2004年第5期64-64,共1页
关键词 多次敲诈行为 敲诈勒索罪 犯罪构成 犯罪数额 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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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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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萍 张志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1-76,共6页
从1997年《刑法》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规定逐渐增多,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一个独特的立法例。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说、人格责任说、量变质变说和社会危害性说,其中,社会危... 从1997年《刑法》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规定逐渐增多,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一个独特的立法例。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说、人格责任说、量变质变说和社会危害性说,其中,社会危害性说较为合理。作为一种刑事立法现象,在我国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正逐渐成为一种固化的立法模式,但学者对其正当性、合理性等仍有质疑,而此种立法仍应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严格遵循谦抑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协调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 犯罪化 刑事立法
原文传递
公法适用秩序的理想与现实——以“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实效为切入的分析与反思 被引量:1
11
作者 田志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109-115,共7页
有效规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有赖于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特性的充分彰显和功能的协调发挥。公法适用的层次性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秩序上恪守刑法最后保障原则,即公法适用秩序的先行政后刑事,在未穷尽行政法方法之前一般不得动用刑法,"... 有效规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有赖于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特性的充分彰显和功能的协调发挥。公法适用的层次性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秩序上恪守刑法最后保障原则,即公法适用秩序的先行政后刑事,在未穷尽行政法方法之前一般不得动用刑法,"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恰是对上述规则的典型违背。"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超越了当前中国社会对犯罪概念的普遍认知,其犯罪化的正当性值得反思,犯罪化的有效性亦不能被实践所证明。刑法不当前置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纠结与混乱昭示着发挥行政法能动性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双重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额多次”走私行为 公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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