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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多重处分优先顺位的体系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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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弓长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7-75,共9页
《民法典》规范体系下的应收账款多重处分优先顺位问题应当基于现行规则体系展开。应收账款多重处分包括三种情形:一般型处分、担保型处分、一般型和担保型处分的竞存。对于一般型多重处分的优先顺位,“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在实质上... 《民法典》规范体系下的应收账款多重处分优先顺位问题应当基于现行规则体系展开。应收账款多重处分包括三种情形:一般型处分、担保型处分、一般型和担保型处分的竞存。对于一般型多重处分的优先顺位,“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在实质上确立了通知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型多重处分的优先顺位,又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多重质押时可依据《民法典》第414条参照适用多重抵押的优先顺位规则;多重有追索权保理时,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登记—通知—比例分配”的顺位;有追索权的保理和质押竞存时,可依据《民法典》第467条参照适用“登记—通知—比例分配”的优先顺位。对于一般型和担保型处分竞存的优先顺位,基于立法者对“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的扩张解释,应当参照适用“登记—通知—比例分配”的优先顺位。此外,应收账款的担保型多重处分中,登记可以对抗扣押人、执行人以及破产管理人;以应收账款为公司出资后并进行其他处分行为的,适用前述不同处分类型对应的顺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多重处分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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