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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法律效力的分析——以债权多重让与的规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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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颖 《北方经贸》 2020年第7期53-55,共3页
债权多重让与是债权让与自由下频繁出现的现象,各国基于立法的不同,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国针对债权让与制度的法条规定较为简略,使得学说和实务上均未形成确定统一的看法。
关键词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多重让与 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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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优先次序规则的确立——民法典第768条的类推适用及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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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茂林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8期4718-4725,共8页
《民法典》未规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造成了司法裁判上的混乱,但是民法典第768条就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均未登记或通知的债权受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次序规则可供一般的债权多重让与... 《民法典》未规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造成了司法裁判上的混乱,但是民法典第768条就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均未登记或通知的债权受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次序规则可供一般的债权多重让与类推适用。本文首先认为民法典第10条未规定补充性法源违背了立法目的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借助目的性扩张的手段填补漏洞,应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补充性法源,基于平等原则的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得以证立。其次认为制定法未规定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并非因其属于法外空间或是立法者有意的沉默,而是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运用合同的构成要素理论分析可知,保理合同的要素是债权转让,无论是有追索权的抑或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其本质都是债权转让,一般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在对法律评价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不足以作出否定的法律评价,因此依照相同情形作相同处理之法理,可类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适用于确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优先次序规则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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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的顺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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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翔 《争议解决》 2023年第2期563-570,共8页
债权让与应当分别观察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顺序。其中,登记、通知规则可以起到对一般债权让与规则的补充。保理合同的多重让与规则... 债权让与应当分别观察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顺序。其中,登记、通知规则可以起到对一般债权让与规则的补充。保理合同的多重让与规则仅适用于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仍然应当坚持让与通知的绝对效力。而保理合同中同一顺位按比例分得应收账款债权的规则只能适用于保理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行为 保理 多重让与 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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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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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春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84-87,共4页
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并在不同性质下有各自理论基础。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债权多重让与中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构建出不同性质的债权多重让与制度。根据当前司法案例,我国存在债权多重让与公示性不足,债权归属模糊等问题。以及为解决问题,债权人应当重视设立保证条款,严格要求合同形式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债权让与性质 基础理论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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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让与情境下债权与特殊动产之归属规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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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嘉俊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8期43-45,共3页
债权多重让与规则的缺位不存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归属规则的立法争议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莫衷一是,归根结底或是法律移植的败笔.纵观债权与特殊动产多重让与诸学说,似“合意生效+公示对抗”之归属规则,最合乎立法者维护民法诚实信... 债权多重让与规则的缺位不存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归属规则的立法争议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莫衷一是,归根结底或是法律移植的败笔.纵观债权与特殊动产多重让与诸学说,似“合意生效+公示对抗”之归属规则,最合乎立法者维护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目的.此外,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归属规则应加以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特殊动产 一物二卖 权利归属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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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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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新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6-224,共19页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担保统一登记 债权让与通知 比例受偿
原文传递
债权多重转让规则的体系性解释——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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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晓莉 李坤刚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人负担完全属于弄错重点。第50条似欲与《民法典》第768条主动接轨,但第768条有其自身的漏洞和硬伤。通知优先规则与《民法典》第546条冲突,也无法解释第二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正当性。因此,第50条不宜被解释为已采纳通知优先规则,其第1款最后一句也应被解释为在债务人向第一受让人履行时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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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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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良 张红霞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8-32,共5页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护,建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受让人通知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进行限制;通知的方式除了一般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公告作为补充形式;以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为标准来确定通知的时间;明确多重让与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知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效力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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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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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裕雄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465-1471,共7页
保理合同可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实为债权买卖,有追索权的保理实为让与担保。我国《民法典》第768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了保理合同下债权多重转让的权利优先顺序规则,即登记主义在先,结合... 保理合同可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实为债权买卖,有追索权的保理实为让与担保。我国《民法典》第768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了保理合同下债权多重转让的权利优先顺序规则,即登记主义在先,结合通知主义。从价值判断和法律逻辑上来看,应认为多重保理顺位规则可以延伸适用于一般债权让与。在应收账款转让、质押与保理竞合时,应以登记判断优先顺位。通知并无公示效力,只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信息,在均无登记时保护通知先到达债务人的保理人的应收帐款债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多重保理 让与登记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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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中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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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旭东 《湘江青年法学》 2020年第2期-,共14页
机动车登记对抗规则在解释上存在理论争议,考虑到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应寻找合适的解释路径。对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说"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矛盾之处。明确登记具有"推定交付"的效力能解... 机动车登记对抗规则在解释上存在理论争议,考虑到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应寻找合适的解释路径。对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说"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矛盾之处。明确登记具有"推定交付"的效力能解决"交付说"之不足,从而使机动车登记的对抗效力得以发挥。我国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忽视登记对抗规则或者将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规则混同适用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我国未能明确两种制度的区别。参照域外立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规定公示对抗规则是解决多重让与情形中确定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特殊规则。日本法以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区分公示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通过明确机动车登记所具有的"推定交付"的效力,并明确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能够实现我国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规则的区别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多重让与 交付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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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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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刚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5期39-52,共14页
本文以《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保理行业实践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就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保理合同性质认定、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基础合同的变更及其影响、保理人的救济等问题,对《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相关规定做了解读。
关键词 保理合同 债权转让 虚构应收账款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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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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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超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6-47,共12页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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