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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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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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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多重转让——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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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0-121,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隐晦地确立了以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作为一般债权多重转让中最优先的受让人的规则,且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通知的形式作了特别要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第2句后半段原本是以最先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隐晦地确立了以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作为一般债权多重转让中最优先的受让人的规则,且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通知的形式作了特别要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第2句后半段原本是以最先签订合同的受让人作为最优先的受让人为前提的,却在最终稿中奇迹般地保留了下来,由此会导致债务人多重清偿债务的风险增加。基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与《民法典》第768条的体系解释,在与保理有关的应收账款多重转让中,登记的受让人是最优先的受让人,但是债务人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的清偿仍然可以构成有效清偿,此时最先登记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返还该给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债权多重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 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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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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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7-65,共9页
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 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多重转让 登记 通知 债务人 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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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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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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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立依据与证成——以“占有优先保护说”为核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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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岳耀东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6-22,共7页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登记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各有其自身的局限,相比较来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最符合实践所需但又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以有权占有中生发出的"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为占有优先保护说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多重转让 权利保护顺位 绝对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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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多重转让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修正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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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勇敏 张桂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5-196,共12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多重转让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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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一物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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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海达 《现代商业》 2015年第26期174-175,共2页
债权"一物数卖"非法律用语,其实际为有偿转让状态下的债权多重转让行为。债权"一物数卖"的情况在当今市场中越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各《民法典建议稿》中亦未见雏形;有望于通过借鉴国内外对于... 债权"一物数卖"非法律用语,其实际为有偿转让状态下的债权多重转让行为。债权"一物数卖"的情况在当今市场中越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各《民法典建议稿》中亦未见雏形;有望于通过借鉴国内外对于债权"一物数卖"的优先权规则来弥补我国此方面的空白,寻求能够在我国当前法律语境下解决债权"一物数卖"所带来的法律缺失的困窘的合理方案并为我国债权转让问题研究之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转让 通知优先 时间优先 登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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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贸易区商业保理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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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翼彪 崔鸿鸣 《南海法学》 2018年第4期74-80,共7页
积极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自由贸易区健全金融服务行业、吸引投资、开拓企业经营渠道和活跃自贸区企业经营、促进自贸区企业健康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存在如法律适用、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合... 积极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自由贸易区健全金融服务行业、吸引投资、开拓企业经营渠道和活跃自贸区企业经营、促进自贸区企业健康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存在如法律适用、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合法性、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适用范围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权利冲突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和促进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本文从自由贸易区发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积极意义、商业保理业务适用的法律以及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应采取的举措三个方面探讨了有关自由贸易区商业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并结合保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保理业务 法律适用 未来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权利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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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律适用》专题学习交流会会议综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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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丹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0,共13页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学习交流会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司法适用若干问题,包括债权多重转让、无权处分适用、替代交易法司法适用、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等。四位嘉宾深入解读了相关条文的起草背景与理解适用,...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学习交流会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司法适用若干问题,包括债权多重转让、无权处分适用、替代交易法司法适用、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等。四位嘉宾深入解读了相关条文的起草背景与理解适用,强调在处理债权多重转让问题时不应给债务人增加负担,探讨了无权处分、替代交易的场景化适用,明确提出清偿型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无权变动效力、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功能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转让 无权处分 替代交易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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