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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扬德尔理论下的电子烟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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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馨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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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
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
美国德州农工大学
美国德州农工大学创新学院
美国克莱姆森大学
美国克莱姆森大学商业与行为科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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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6期44-81,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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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电子烟的出现给香烟、其他烟草制品以及尼古丁替代疗法(如尼古丁口香糖和尼古丁贴片)的制造商构成了威胁。他们通常会通过支持政府管制来应对此种威胁,从而抑制市场竞争。可以预见的是,香烟制造商、其他受威胁的厂商以及从烟草税中获利的政府,必然都会支持仿照《大和解协议》中的卡特尔规则,对电子烟实行更严格的管制。而那些希望遏制电子烟消费的禁烟组织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以上情形可以适用扬德尔理论①来解释。不同利益集团都支持对电子烟施加卡特尔规制,而结合其他领域中道德与经济利益团体结盟的情形可知,受不同利益团体共同影响而产生的政策不一定会有利于公共利益。现已有证据表明,相较于传统香烟,电子烟对人体产生的伤害更小,而且可以帮助吸烟者减少烟草消费甚至戒烟。因此,政府抑制电子烟的发展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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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规制
电子烟
扬德尔理论
大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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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obacco regulation
electronic cigarettes
Yandle's Bootlegger-Baptist theory of regulation
the Maser Settlemen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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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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