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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乾坤挪移玄机深 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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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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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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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3-80,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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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清中国司法构造与运作原理研究--以晚清大理院为中心"(批准号:10CFX008)的阶段性成果
复旦大学"卓学计划"第三批项目"晚清司法的多维观照"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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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在司法省的位置,阻断了"改部为院"的思路;而集权管控,实现"大权统于朝廷"的官制改革目的,则是清廷最终决定"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的内在动因。这一司法机构改革的路径设计,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权限纠葛不断,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所有这些,均对中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或多或少地制约着今天的司法构造与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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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理寺
大审院
大理院
刑部
改寺为院
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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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lisi
Dashenyuan
Daliyuan
Board of Punishments
"Si to Yuan" Transitional Pattern
Bureaucracy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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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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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近代日本的城市化浪潮与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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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居石正和
牟宪魁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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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岛根大学法文学部 大阪大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日本九州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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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229-267,共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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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代日本的土地征收案件中,最多的是损失补偿额方面的纠纷。关于土地征收工程的发起人、工程费用负担人、征用权人、损失补偿义务人里面,谁应该作为被告,存在较大的分歧。1926年7月20目的大审院第二民事部判决认为,损失补偿诉讼应该以县知事为被告。1930年1月29日的大审院民事联合部判决则部分地吸收了雉本朗造的观点,承认了复数的补偿义务人。而美浓部达吉认为,被告应该是发起人,他将发起人分为国家、公共团体和私人三种,之后他又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将发起人限定为工程费用的负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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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征收
阪神国道改建工程
大审院
雉本朗造
美浓部达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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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3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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