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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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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4期56-62,共7页
唐代司法活动中,"三司受事"是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接受差遣推鞠大案的临时组织。"三司受事"主要作为常设的最高上诉机构存在,必要时可... 唐代司法活动中,"三司受事"是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接受差遣推鞠大案的临时组织。"三司受事"主要作为常设的最高上诉机构存在,必要时可以奉诏理问要案;"三司推事"自始至终是接受差遣审断重大案件的临时机构,终唐之世并未有承担上诉审职能的明确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事 推事 司使 大小三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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