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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以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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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莉琼 谭静宜 《数字法治》 2024年第3期185-192,共8页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有效解决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认定等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确立了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即侵权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具有显著性及客观性,并可以证明产生...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有效解决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认定等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确立了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即侵权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具有显著性及客观性,并可以证明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外部风险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风险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预防、消除,故侵权人通过行为补偿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达到与侵害范围相当程度的,可以减免其赔偿责任。本案创新提出的“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与单一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相比,最明显的作用是让侵权人通过“现身说法”,释放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应,从源头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对促进公益诉讼结果有效化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规模微型个人信息侵权 非物质性损害 行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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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促进型的数据制度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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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3年第6期175-191,共17页
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 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事前确权迈向数据事后确权,建构数据合理使用机制,重构数据的公共性。对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应在数据收集端适度放宽。对企业数据,应允许符合行为规范的数据爬虫,减轻某些法律责任,发挥数据爬虫的桥梁作用。同时,法律应强化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事中事后保护责任,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整体数据库的剽窃性利用。数据汇聚类似水库对于水滴的汇聚,应探索符合大规模微型权益融合的数据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著作权 数据互联 大规模微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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