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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被引量:
23
1
作者
马忆南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41-54,共14页
我国已婚妇女普遍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平等的住所决定权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事由。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仅有对外的作...
我国已婚妇女普遍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平等的住所决定权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事由。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仅有对外的作用,配偶另一方可利用其提起配偶权损失之诉。我国《婚姻法》不宜用配偶权指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或特指夫妻忠实或性的权利义务。婚姻法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是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对单纯通奸行为的干预,《婚姻法》所表达的克制态度应予尊重。主张夫妻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并将重点放在行使生育权冲突的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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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
配偶权
家庭事务管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被引量:
23
1
作者
马忆南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41-54,共14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新架构研究"(09BFX038)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已婚妇女普遍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平等的住所决定权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事由。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仅有对外的作用,配偶另一方可利用其提起配偶权损失之诉。我国《婚姻法》不宜用配偶权指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或特指夫妻忠实或性的权利义务。婚姻法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是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对单纯通奸行为的干预,《婚姻法》所表达的克制态度应予尊重。主张夫妻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并将重点放在行使生育权冲突的解决上。
关键词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
配偶权
家庭事务管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
Keywords
personal rights and duties of spouses
marital consortium
the right to maintain family matters
the right to represent the marital union in daily household matters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马忆南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2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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