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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但未取得经济收益,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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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审判》 2003年第5期37-37,共1页
关键词 经济收益 离婚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经营 婚姻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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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模式下企业内部控制环境问题探究——以当当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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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楚乔 杜嘉欣 尹姗姗 《现代营销(上)》 2020年第8期69-71,共3页
以当当网联合创始人的控制权争端为背景,构架夫妻共同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特征、显著问题和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具有双核运转、易受夫妻关系影响、家庭氛围明显以及管理权与所有权一体化等特... 以当当网联合创始人的控制权争端为背景,构架夫妻共同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特征、显著问题和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具有双核运转、易受夫妻关系影响、家庭氛围明显以及管理权与所有权一体化等特点,由此产生了相对应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问题,提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夫妻权责、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重视夫妻婚姻质量的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夫妻共同经营企业 当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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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的审视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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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旻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99-116,共18页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存在解释与适用上的困境。“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在立法确定前理论根据孱弱以及立法确定后快速投入到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不充分,是造成困境的历史肇因。从教义学视角进行检视,不难发...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存在解释与适用上的困境。“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在立法确定前理论根据孱弱以及立法确定后快速投入到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不充分,是造成困境的历史肇因。从教义学视角进行检视,不难发现以“共同利益”为核心判断要素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不仅存在体系上的不足,而且在价值论层面也未能充分关照家庭法价值。因此,应当重构认定规则:合同之债情况下,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侵权之债情况下,以“确实受益”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形成于分居期间的单方经营性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 认定规则 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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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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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德洪 《法学(汉斯)》 2024年第2期1023-1028,共6页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共同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共同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其规则的不明晰亟待厘清。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经营形式可分为有组织型与无组织型,按照参与实质可划分为双方实际经营型与一方...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共同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共同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其规则的不明晰亟待厘清。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经营形式可分为有组织型与无组织型,按照参与实质可划分为双方实际经营型与一方单独管理型。基于提升认定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效率,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的问题,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遵守体现夫妻共同意志,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符合该规则的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认定规则 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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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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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2-153,共12页
夫妻共债的界定对其认定标准有重大影响。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共同”... 夫妻共债的界定对其认定标准有重大影响。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共同”的本质是大体同等的影响力,包括双方参与型和一方授权型,但在后者,实际经营方仍受重大事务管理限制的拘束。对于两户型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56条和第1064条应结合适用。关于“用于”的判定标准,应抛弃受益说而改采用途说,其核心要义是客观用于而非主观受益,确定用于而非可能受益,初始用于而非结果受益,直接用于而非间接受益。《民法典》将债务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具有合理性,但非举债方亦负相应的具体化证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用途说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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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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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7-79,共13页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指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妻一方超出家...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指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夫妻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上应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前者具有私密性,债权人的证明有赖于法官的主动查明,而后者具有相对公开性,债权人的证明应考虑经济组织的性质及举债方配偶的实际参与状况等因素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分别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鉴于法释[2018]2号已倾向于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应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家庭利益 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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