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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婚内赠与的法律效果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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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亚捷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88-96,共9页
夫妻间婚内赠与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较为混乱,《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标准模糊,应通过解释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为选择式,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非该条规... 夫妻间婚内赠与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较为混乱,《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标准模糊,应通过解释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为选择式,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非该条规范对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仅适用于房屋的全部赠与,准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未变更登记前可任意撤销。夫妻间动产赠与不一定涉及物权变动,有时仅是共有财产形态的转化,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不能时不利后果的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婚内赠与 夫妻财产制协议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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