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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性质及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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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以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142-146,共5页
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性质不属于赠与合同,应归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间房产约定因其自身的伦理属性和身份属性,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既不是一般的赠与,亦不是债法意义上的特殊赠与。另外,将其认定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并不符合我... 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性质不属于赠与合同,应归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间房产约定因其自身的伦理属性和身份属性,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既不是一般的赠与,亦不是债法意义上的特殊赠与。另外,将其认定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接着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定义及特征,放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的框架下进行研究,对夫妻间房产约定与夫妻财产制契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在特征上十分契合。进而得出,如若夫妻双方没有在变动房产的约定中明示是赠与合同,那么应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间房产约定在法律适用上应与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则相统一,约定生效则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无需公示,但需注意涉及第三人时,应区分其内外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房产约定 赠与合同 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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