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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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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黄智杰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1年第1期96-112,共17页
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约束制度(或称失信联合惩戒)已成为行政监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但这一制度也面临治理失灵、功能过载、扩张过度的问题,对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失信约束机制作为治理的技术创新,本... 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约束制度(或称失信联合惩戒)已成为行政监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但这一制度也面临治理失灵、功能过载、扩张过度的问题,对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失信约束机制作为治理的技术创新,本身也需受到法治约束,需要在治理价值论指引下纳入法治框架。对失信约束制度应通过界定该制度中不同行政行为的性质,并根据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将其纳入相应的法律框架予以规范约束。失信约束制度包含了失信行为信息界定、信用评价、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等多种类行为。失信行为信息界定是该制度运作的先决条件,需满足客观性、终局性、必要性的要求;失信行政评价具有两种基本类型:"单一型"失信评价着眼于特定失信行为,属于行政确认。"量化型"失信评价着眼于整体失信倾向,属于"数治"逻辑下的新型行政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相对人造成声誉上的直接制裁和附随的联动惩戒,应属于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则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多种行为类型。建构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框架,需综合运用不同法律控制技术,即通过立法跟进,完善作为该制度依据的法规范体系的形式合法性、体系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通过实施程序的优化,形成竞争性、多主体参与的制衡结构;通过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完备化,兼顾制度运行行政效果与个体权益保障的平衡。对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约束的价值依归,在于提升和保障制度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约束制度 失信行政评价 失信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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