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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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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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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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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89-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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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盗窃、诈骗、抢劫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为条件。因此,财物是否为他人所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占有权,是占有状态和占有意思的有机统一体。在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确保财物占有的情形下,场所管理人只要对场所范围内的财物具有抽象的占有意思,就足以肯定其占有权,但第三人对场所内财物的具体占有意思,足以排除管理人的抽象占有意思。在"金首饰"案中,梁丽在盗窃的未必故意支配下,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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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占有
夺取罪
侵占罪
封闭场所
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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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ossession
snatching
encroachment
closed space
public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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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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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错误存款取得行为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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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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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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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外文摘》
2021年第21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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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错误存款取得行为的定性 , 关键在于对存款占有内涵的理解不同以及对事后取得行为的评价不同。我国刑法语境中的占有判断更强调事实性的支配和控制,还需进行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的区分。后续取得行为不能脱离存款债权的占有而被单独评价,对存款债权的占有的存续不能单独构成侵占罪的不作为,必须要结合后续取得行为才能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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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错误存款
侵占罪
夺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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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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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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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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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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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8-7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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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13YJA820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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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入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占有;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占有着错汇的存款,但无权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否则成立侵占罪;存款名义人并不当然占有着存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取现、转账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即便认为非法利用他人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得到了银行的"同意",也是违反原持卡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侵害存款债权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通过欺骗、恐吓手段让对方汇款,钱到账即成立犯罪既遂;行贿款到达受贿者账号,或者受贿者收到银行卡,不管是否取现,均成立受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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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的占有
错误汇款
夺取罪
侵占罪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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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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