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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在室女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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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王茂华 《贵州文史丛刊》 2004年第2期38-42,共5页
宋代社会中 ,获取奁产陪嫁是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方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中国古代女性而言 ,它的作用尤为重要。终宋之世 ,以妆奁嫁女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当在室女的奁产权受到侵犯时 ,她们甚至不惜采用诉... 宋代社会中 ,获取奁产陪嫁是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方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中国古代女性而言 ,它的作用尤为重要。终宋之世 ,以妆奁嫁女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当在室女的奁产权受到侵犯时 ,她们甚至不惜采用诉讼这一大多数中国人所不愿面对的方式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和经济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奁产 分配 在室女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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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已婚女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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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4年第3期30-33,共4页
宋代家庭中夫妻之间、已婚女与丈夫族人之间的奁产纠纷不乏其例。透过这个窗口,我 们可以观察到两宋时期已婚女性的法制观、财产观及家庭内部在经济利益作用下的人际关系变化。
关键词 宋代 家庭 奁产 纠纷 已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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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母亲身后的奁产归属——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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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广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12期109-111,共3页
南宋时期,母亲去世后,家庭成员间常常因奁产的分配而涉讼,姻亲之间也有为此对簿公堂的。与以往判案相比,因当事人关系多元化,案件情节的复杂化,且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为依据,故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更易渗入个人情感,其判决更具随意性和灵... 南宋时期,母亲去世后,家庭成员间常常因奁产的分配而涉讼,姻亲之间也有为此对簿公堂的。与以往判案相比,因当事人关系多元化,案件情节的复杂化,且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为依据,故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更易渗入个人情感,其判决更具随意性和灵活性,凸显出天理、国法、人情综合运用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宋时期 家庭 母亲 奁产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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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婚姻财产问题初探——以聘财与奁产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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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9-36,共8页
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上,宋元两代有同有异。"直求资财"是其共同之处;至于"资财"性质,则又有很大差别。其具体表现是宋代重奁产,元代重聘财。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关键词 宋元婚姻 聘财 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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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奁产诉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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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颖慧 《保定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41-45,共5页
在宋代,未嫁女依法享有奁产权,在数额上规定为男子聘财的一半。因家族成员企图侵夺奁产而发生的诉讼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相关记载,透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南宋家族关系感情冷漠的世风民情,名公们情理法兼顾的司法审判风格,以及女性... 在宋代,未嫁女依法享有奁产权,在数额上规定为男子聘财的一半。因家族成员企图侵夺奁产而发生的诉讼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相关记载,透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南宋家族关系感情冷漠的世风民情,名公们情理法兼顾的司法审判风格,以及女性勇敢进行司法维权的精神风貌,从而为了解南宋法律与社会提供一个视角和侧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 南宋 宋代法律 奁产诉讼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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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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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铁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42-46,共5页
作为女儿陪嫁的奁产,在唐宋时期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种类和数量因各个家庭的贫富而不同。获取奁产陪嫁,是女儿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通常方式,并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奁产带到婆家后一直归女儿使用和支配。
关键词 奁产 女儿 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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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奁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当代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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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蔚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0-145,共6页
奁产(嫁妆)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财产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嫁妆原初之目的更多地是对不享有分家析产之权的女性以一定的财产补偿、保障女子在夫家的家庭地位以及避免女子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计艰难。现代嫁妆婚俗又具备了原生家... 奁产(嫁妆)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财产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嫁妆原初之目的更多地是对不享有分家析产之权的女性以一定的财产补偿、保障女子在夫家的家庭地位以及避免女子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计艰难。现代嫁妆婚俗又具备了原生家庭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新生家庭的经济支持功能。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嫁妆制度逐步衍入于新的婚姻财产制度当中,按照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实践的需求,嫁妆制度存在规范的必要性。在《民法典》中应当吸收现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并按照赠与嫁妆的时间、赠与物的具体类别进行细化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奁产 嫁妆 婚约财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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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奁产所有权探析及其意义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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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本顺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9-96,共18页
传统学说不承认中国古代妇女个体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但宋代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普遍高涨、财产私权观念与诉讼权利意识勃兴,士大夫法官们亦包容妇女的奁产诉讼,故而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从社会生活事实,抑或从司法判决来看,宋代妇女完全拥... 传统学说不承认中国古代妇女个体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但宋代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普遍高涨、财产私权观念与诉讼权利意识勃兴,士大夫法官们亦包容妇女的奁产诉讼,故而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从社会生活事实,抑或从司法判决来看,宋代妇女完全拥有奁产所有权,这是汉唐元明清妇女所不能企及的。上述新的时代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妇女无私有财产所有权学说的一种纠偏,同时对现代民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亦具有一定的历史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妇女 生活事实 法律事实 奁产所有权 近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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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奁产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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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眉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42-150,共9页
在宋代,决定设立奁产及其种类、数量的权利人是家长。奁产设立后可以因设立人的意愿而变更、取消,但设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任意变更、取消和买卖奁产。在室女并没有变更和处分奁产的权利。在涉及奁产的买卖时,奁产具有优先于买卖的地位... 在宋代,决定设立奁产及其种类、数量的权利人是家长。奁产设立后可以因设立人的意愿而变更、取消,但设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任意变更、取消和买卖奁产。在室女并没有变更和处分奁产的权利。在涉及奁产的买卖时,奁产具有优先于买卖的地位,买卖的效力不能凌驾于奁产之上。南宋司法表明,在丈夫亡后,寡妻对于奁产的权利缩小,不仅不能典卖,也不能遗嘱与女,更不能随嫁带走,只能归由夫的后人继承。从在室女到为人妻,女性身份的改变让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从寡妻到亡妻,丈夫的死亡与妻自身的死亡却在司法中具有了奁产个人属性收缩而家庭共有属性大幅增强的倾向,与之相随的则是女性财产权利的削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奁产 女性财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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