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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敦煌汉简中关于隶书的发展演变——以《习字觚》《奏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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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田田 《西泠艺丛》 2023年第6期26-32,共7页
敦煌汉简自1907年第一次发现出土以来,到1992年共经过了八次挖掘,获得了大约37000多枚简牍,这些数目庞大的简牍材料对于书法研究的价值是无可估量的,各种字体的发展演变历程都能从这些简牍中体现出来。在这批简牍现世之前,学术界普遍认... 敦煌汉简自1907年第一次发现出土以来,到1992年共经过了八次挖掘,获得了大约37000多枚简牍,这些数目庞大的简牍材料对于书法研究的价值是无可估量的,各种字体的发展演变历程都能从这些简牍中体现出来。在这批简牍现世之前,学术界普遍认为隶书的发展与成熟是在东汉时期。但是从出土的敦煌汉简来看,隶书在西汉时期就已发展成熟并普遍使用。现本文将从敦煌汉简中选取两种不同的隶书简,通过对这两种隶书简的书写特点与风格、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能展现敦煌汉简在隶书发展演变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敦煌汉简 习字觚 奏书 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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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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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荣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期113-121,共9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记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记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一岁力役"即"一岁而以为材官骑士";普通劳役者为更卒,其中践更指亲自服役,包括在本县服役与到外地服役两类,过更是出钱雇人代自己服役。如淳所言更三品"卒更"、"践更"、"过更"实际上只有两品——"践更"与"过更"。西汉初无爵士伍傅籍年龄为二十岁,二十三岁转入正卒,只至免老才能免于徭役和兵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屯戍 正卒 践更 过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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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补正举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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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万进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2006年第2期1-5,共5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中存在如错释、漏释、缺文补释不当以及原简文中讹、脱、衍文未予校出等失误与不足。本文就笔者翻检所及,共二十七处,提出不同的补正意见。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释文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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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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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延胜 《古代文明》 CSSCI 2016年第3期76-84,共9页
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 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者予以严厉打击;高祖九年(前198年)汉政府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并著籍关中,迁徙者的身份已经是"汉民",如果逃回原籍,就是"亡之诸侯",是违法行为;西汉时期,"道"所管辖下的"蛮夷"也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国家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理。如果逃亡,照样受到法律的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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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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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万进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2期1-8,共8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狱思想和原则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与治狱实际存在差距;秦律严厉且缺乏弹性,禁止治狱官吏“释法”;秦在对执法官吏进行个人道德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重视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狱官吏进行表彰;汉初统治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的倾向,疑罪从轻原则并非始于汉初;汉初严格执行“法时”原则,强调依犯罪时所施行的法律判罪。《奏谳书》直接架起了出土秦律与汉律二者之间关系的桥梁,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与发展,为秦末汉初司法制度的演变提供了依据,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律 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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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法律地位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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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万进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第2期9-13,共5页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比。竹简《奏谳书》是汉初一部宝贵的司法文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谳疑狱诏 判例 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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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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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明 《嘉应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11-114,共4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仅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也是对汉初官吏的行政、司法和个人行为有极强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其所辑内容重点反映了严厉惩处官吏的危害中央集权、杀人、盗窃、藏匿户籍、纵囚、治狱不直、欺世盗名、受贿、为伪书等...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仅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也是对汉初官吏的行政、司法和个人行为有极强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其所辑内容重点反映了严厉惩处官吏的危害中央集权、杀人、盗窃、藏匿户籍、纵囚、治狱不直、欺世盗名、受贿、为伪书等的犯罪行为。这是汉初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也充分体现了统治者澄清吏治,加强法治的决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 汉简 汉朝初期 官吏犯罪行为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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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司法的隐喻——《奏谳书》几则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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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利 马晶钰 《枣庄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39-45,144,共8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收录22则案例,其中19例为秦汉法家法时代议罪案例的实录,内容规范,颇具示范意义;另两则托名史猷、柳下季治狱案例及杜泸女子和奸案,或虚构、或荒诞,却不失深厚的法理内涵。本文拟以同时代的秦汉律及《...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收录22则案例,其中19例为秦汉法家法时代议罪案例的实录,内容规范,颇具示范意义;另两则托名史猷、柳下季治狱案例及杜泸女子和奸案,或虚构、或荒诞,却不失深厚的法理内涵。本文拟以同时代的秦汉律及《奏谳书》所载其他案例为参照,探讨其存在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柳下季 史猷 形式主义 法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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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简《奏谳书》释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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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信芳 《考古与文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0-111,共2页
文章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中"子癸"为人名,而不是"癸"为人名。"君子子癸诣私"句"诣"字后不当点逗号。"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句,"五大夫"是学矫称的爵... 文章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中"子癸"为人名,而不是"癸"为人名。"君子子癸诣私"句"诣"字后不当点逗号。"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句,"五大夫"是学矫称的爵位,"将军冯毋择子"是学矫称的族属。该句可考虑断读为"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得审□"句,待定字应是"疑"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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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人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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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久湘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58-61,共4页
文章先是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人名作一穷尽性的梳理统计,然后重点总结分析这些人名的特点,主要有:有名无姓、单音节人名占绝对优势、男性人名占绝大多数、有不少非常见人名、有重名、有天干人名、有数字人名。通过这种分析研究,... 文章先是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人名作一穷尽性的梳理统计,然后重点总结分析这些人名的特点,主要有:有名无姓、单音节人名占绝对优势、男性人名占绝大多数、有不少非常见人名、有重名、有天干人名、有数字人名。通过这种分析研究,以期能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和汉语汉字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名 重名 天干人名 数字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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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人名冷僻字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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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久湘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7-10,138,共5页
通过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几个冷僻字人名含义进行简单的分析,指出取名的寓意,这种分析研究,以期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和汉语汉字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人名 冷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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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看汉初吏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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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明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51-54,共4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揭示了汉初吏治的特点,就是严厉惩处官吏的犯罪行为;加强对司法官吏治狱活动的控制;鼓励司法官吏发挥主观能力性,因此,《奏谳书》可以说是汉初的一部治官之法。
关键词 '《 吏治特点 惩处 控制 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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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受致书为屯,去亡”案三个司法术语再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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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敏华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12年第1期83-87,共5页
《张家山247号汉墓.奏谳书》出土后,史料未及备载的秦汉时期司法制度彰显于世。研读《奏谳书》案例,除了通读简文,对其中的司法术语、法律规定,更需确切的掌握,方能理解该案记述的历史背景及司法制度的实际运用。《奏谳书》"受致... 《张家山247号汉墓.奏谳书》出土后,史料未及备载的秦汉时期司法制度彰显于世。研读《奏谳书》案例,除了通读简文,对其中的司法术语、法律规定,更需确切的掌握,方能理解该案记述的历史背景及司法制度的实际运用。《奏谳书》"受致书为屯,去亡"案中,"署狱史曹发"、"吏当"、"它县论"等三项司法术语,备受学界争议,对其进行若干梳理和解析,对认识秦、汉时期的奏谳流程,应有着极大的关键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署狱史曹发 吏当 它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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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 被引量:8
14
作者 朱绍侯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117-118,共2页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载有新郪信指使髳长苍杀害狱史武案例.此案涉及的主要犯人还有校长丙、发弩赘.校长丙和发弩赘曾逮捕了杀人犯髳长苍,后因知道髳长苍是受新郪信指使而杀人,就擅自纵放了髳长苍.最后这4个人以犯谋杀...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载有新郪信指使髳长苍杀害狱史武案例.此案涉及的主要犯人还有校长丙、发弩赘.校长丙和发弩赘曾逮捕了杀人犯髳长苍,后因知道髳长苍是受新郪信指使而杀人,就擅自纵放了髳长苍.最后这4个人以犯谋杀人罪、杀人罪、纵囚罪而被判死刑弃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郪信 爵制 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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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三个问题 被引量:7
15
作者 杨剑虹 《江汉考古》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79-86,共8页
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三个问题杨剑虹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大部分已经在《文物》1993年8期刊出了,这一组汉简将会对汉初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些新资料,以补文献之不足.李学勤、彭浩二... 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三个问题杨剑虹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大部分已经在《文物》1993年8期刊出了,这一组汉简将会对汉初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些新资料,以补文献之不足.李学勤、彭浩二位先生对此作出了精僻的解析,使我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刘邦 汉简 张家山 校长 《说文》 大夫 爵位 《吕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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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奏谳文书中“它县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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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韶光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25-32,共8页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收的奏谳文书中,"它县论"作为文书用语多次出现,表示所上奏案件中县、道司法机构能处理的事宜已经处理,不能处理的疑难问题则奏请上级决断。这反映了秦汉之际法律文书的严...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收的奏谳文书中,"它县论"作为文书用语多次出现,表示所上奏案件中县、道司法机构能处理的事宜已经处理,不能处理的疑难问题则奏请上级决断。这反映了秦汉之际法律文书的严谨和县、道司法机关的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张家山汉简 它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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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奏谳书》案例二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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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38-140,共3页
案例二一于《奏谳书》22个案例中相当独特,该案例与两个"东周案例"同为一类。通过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的类比,该案例文本的秦汉文书传统具有与文学艺术创作相结合的特征。这个案例文本包含的法律、文书和文学等诸多内涵... 案例二一于《奏谳书》22个案例中相当独特,该案例与两个"东周案例"同为一类。通过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的类比,该案例文本的秦汉文书传统具有与文学艺术创作相结合的特征。这个案例文本包含的法律、文书和文学等诸多内涵,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发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法律简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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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書》與史職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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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帛》 2019年第1期199-215,273,282,共19页
本文通過文本分析,論證了《奏讞書》的文學特點和編撰目的。結論指出,該書包含文學創作成份,它除了出於實用目的而編撰外,遍佈官僚階層底端的史職官吏,還可藉該書於死後世界自娱。
关键词 讞書》 史職官吏 文學特點 墓葬文書 學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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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典型诉讼案例》——首部研究湖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西方语言专著
19
作者 吕德凯 劳武利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455-466,共12页
竹书《奏谳书》出土于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张家山砖厂附近的247号汉墓.这部竹书为我们了解汉初法律体系及其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汉帝国是世界古代史中最强盛、最成功的帝国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实施为帝国的发展和稳定起... 竹书《奏谳书》出土于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张家山砖厂附近的247号汉墓.这部竹书为我们了解汉初法律体系及其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汉帝国是世界古代史中最强盛、最成功的帝国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实施为帝国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奏谳书》作为全新的史料,不仅对中国法律史,而且对汉朝的国家社会发展史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西方语言 诉讼案例 湖北 汉初 专著 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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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等状四种》标题简“奏”字字解订正——兼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题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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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22-48,共27页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收秦代司法文书集成《为狱等状四种》第二类卷册的部分简背上,呈现出三种标题,其中二种包含“奏”字。敝注将其说成进言陈事文书,将“为奏”解释为“写立进言文书”,均不确。在理解“奏”字时,应区分...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收秦代司法文书集成《为狱等状四种》第二类卷册的部分简背上,呈现出三种标题,其中二种包含“奏”字。敝注将其说成进言陈事文书,将“为奏”解释为“写立进言文书”,均不确。在理解“奏”字时,应区分文书术语与普通词语的语言层次以及秦汉至汉初与东汉以后的时代层次。《为狱等状四种》标题所谓“为奏”系秦代文书术语,义为办理进言陈事业务以及为此写立文书所附加的文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题名所谓“奏谳”则系普通词语,将高祖诏书所用文书术语之“为奏”和“以闻”合并为一词,以动宾结构表示进奏“谳疑”,如同《史记·酷吏列传》之“奏谳疑事”。东汉以后“奏”字始成为专指进言陈事文书本身的文书术语。 关键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院藏秦简 为狱等状四种 体式 发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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