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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期奏狱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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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琛云 《兰州学刊》 2007年第2期165-166,196,共3页
北宋前期形成了严密的奏狱复审制度,凡是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判决的疑难案件均要上奏朝廷复审,奏狱一般要经过中央司法机构的复审、皇帝敕决、宰相审阅和百官集议等过程。这种严密而复杂的司法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宋司法体制的成熟。
关键词 北宋前期 奏狱 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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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惩戒的“醉歌”——北宋诗学与政治交错中的奏邸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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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启玮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42-60,共19页
奏邸狱是北宋庆历新政期间发生的一起针对馆阁官员的重要案件。宋仁宗朝士大夫在权力场和书写场中围绕这起案件的性质和判决展开了话语博弈,对后世的历史叙事产生不同影响。奏邸狱"故事"也在多重文本网络中逐渐定型。"主... 奏邸狱是北宋庆历新政期间发生的一起针对馆阁官员的重要案件。宋仁宗朝士大夫在权力场和书写场中围绕这起案件的性质和判决展开了话语博弈,对后世的历史叙事产生不同影响。奏邸狱"故事"也在多重文本网络中逐渐定型。"主犯"苏舜钦一方最终在政治和舆论上获得全面胜利,欧阳修于苏舜钦墓志中建构的党争叙事模式经由实录、国史、会要、《隆平集》《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和宋人笔记最后传递至《宋史》,成为公共历史叙事中的唯一声音。"主谋"王拱辰一方则在舆论压力下极力自辩。安焘所撰王拱辰墓志不仅逾越碑志常格直接议论此案,还在叙述中弱化王在案件中的作用,将弹劾的正当性系于王益柔在奏邸会上写作的《傲歌》。《傲歌》承载着中古时期形成的"醉歌"创作传统与名士文化,凸显出王益柔、苏舜钦等馆阁名士对自我的注重和对规则的漠视,这也是北宋中期新型士大夫人格的重要表征。范仲淹在庆历之际对这些馆阁名士的举荐正是为了推扬这类勇为而疏阔的政治性格,以冲破宋初以来强调谨慎厚重的士林风气,这和他的改革精神一致。在庆历新政失败后,庆历士大夫对新型人格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反思,这影响到他们晚年的政治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争 墓志 士大夫人格 庆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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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进奏院狱”的政治文化解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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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53-157,共5页
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进奏院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事件,《宋史》认为这一事件的实质是"君子""小人"之争;当事人苏舜钦对"进奏院狱"... 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进奏院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事件,《宋史》认为这一事件的实质是"君子""小人"之争;当事人苏舜钦对"进奏院狱"的追述在不同时期不完全一致,但更倾向于人际关系之争;庆历之际士人对"进奏院狱"评价不尽相同,但是以"朋党"思维解释这一事件逐渐成为主流。"进奏院狱"在传播过程有被过度政治化阐释的倾向,深刻影响了后世文人,也成为宋史研究的一个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宋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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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历史语境下的文人政治博弈——“进奏院狱”和北宋文人心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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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103-109,共7页
公元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国家重要机关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或"邸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政治事件,虽然其中有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但过多地关注"改革"、"... 公元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国家重要机关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或"邸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政治事件,虽然其中有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但过多地关注"改革"、"保守"阵营的划分,容易忽视进奏院狱在北宋文人心态发展史上的影响,从而失去对北宋历史语境下文人政治博弈的考察。进奏院狱在当时产生巨大冲击波,原因在于案件发生地点的特殊性、涉案人员的特殊性和当时政治背景的特殊性。进奏院狱表面上是一起经济案件,其实质是传统政治伦理的坚守者借对文人轻薄之风的打击与纠正,抑止以不合法手段"出位议政"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治博弈 文人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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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舜钦的教训——对一桩宋史旧案的重新检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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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05-209,共5页
苏舜钦是北宋著名文学家,在"进奏院狱"发生前,他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庆历时期的政治文化环境也为他提供了一展抱负的舞台,但"进奏院狱"却使苏舜钦的人生轨迹发生重大改变。"进奏院狱"不能被简单说成是一... 苏舜钦是北宋著名文学家,在"进奏院狱"发生前,他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庆历时期的政治文化环境也为他提供了一展抱负的舞台,但"进奏院狱"却使苏舜钦的人生轨迹发生重大改变。"进奏院狱"不能被简单说成是一起冤案,对此案应该有法律、政治和文人伦理三重解读向度。苏舜钦生前也把此案看作自己的人生教训,对连累好友深感后悔,但是他本人却始终没有调整好面对贬谪的心态,心灵上的紧张并没有得到真正释放,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其命运的悲剧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舜钦 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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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舜钦与北宋“进奏院狱”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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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历史教学(下半月)》 CSSCI 2011年第4期33-37,41,共6页
公元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国家重要机关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或"邸狱"。进奏院风波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政治事件,北宋著名诗人苏舜钦在这次风波中被除名,其心理承受了巨大压力,进奏... 公元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国家重要机关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或"邸狱"。进奏院风波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政治事件,北宋著名诗人苏舜钦在这次风波中被除名,其心理承受了巨大压力,进奏院狱本身也成为影响北宋文人心态发展的重要事件。苏舜钦以自我放逐来表达他的抗争,但这样的放逐并没有使他获得自赎。在迁谪生涯中,苏舜钦也表现出一定的忏悔和自省,反映了他特殊的心路历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舜钦 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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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疑狱奏谳制度及其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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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伟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233-235,共3页
西汉初年,针对"有罪者久而不决,无罪者久系不决"的司法状况,在"慎刑"原则的指导下,推行"疑狱奏谳"制度。"疑狱奏谳"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复审制度的又一重大发展。它的产生和运用不仅对... 西汉初年,针对"有罪者久而不决,无罪者久系不决"的司法状况,在"慎刑"原则的指导下,推行"疑狱奏谳"制度。"疑狱奏谳"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复审制度的又一重大发展。它的产生和运用不仅对汉代法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汉代以后的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慎刑 司法 合理性
原文传递
嘉遁平生志:论苏舜钦的隐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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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栗梅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5年第6期34-36,共3页
苏舜钦是北宋中期的诗人文豪,开有宋一代诗文风气。隐逸恩想贯穿他一生,是其思想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至今学界少有人论及。以监进奏院祀神宴会事件为界,其隐逸思想可以明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关键词 苏舜钦 隐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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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诗人苏舜钦其人其事其艺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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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荣 《科教文汇》 2015年第20期145-146,共2页
苏舜钦是北宋著名的文学家和诗人,也是北宋初期诗文革新的先锋者,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政治革新和诗文革新的文学家,他的文学思想和创作主张极其富有个人特色。尤其是诗歌艺术方面,将宋代腐朽的政治军事和人民的疾苦给表达了出来。但进奏院... 苏舜钦是北宋著名的文学家和诗人,也是北宋初期诗文革新的先锋者,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政治革新和诗文革新的文学家,他的文学思想和创作主张极其富有个人特色。尤其是诗歌艺术方面,将宋代腐朽的政治军事和人民的疾苦给表达了出来。但进奏院狱却是他一生的劫难,这是北宋官僚内部斗争的必然产物,是保守派对新党赶尽杀绝的打击,每当苏舜钦回想起,就后悔不已,这也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转折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舜钦 诗歌 艺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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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关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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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志兴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4-94,共11页
《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制起着破坏作用是学界通说,此观点颇有疑问。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的《春秋》决狱,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在汉代疑狱奏谳制度的实施中,由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处理疑难案件时率先采用并逐... 《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制起着破坏作用是学界通说,此观点颇有疑问。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的《春秋》决狱,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在汉代疑狱奏谳制度的实施中,由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处理疑难案件时率先采用并逐步盛行和制度化。《春秋》决狱制度是与制定法并列的判例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春秋》决狱一方面受制定法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对制定法有补阙纠偏的功能,是法律缺陷的修补机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春秋》决 谳制度 补阙纠偏功能 法律缺陷修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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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怕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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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永春 《文史知识》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37-37,共1页
[原文]雷德骧判大理寺,一日有疑谳非次请对,时太祖放鸷禽于后苑,见德骧。奏曰:'陛下以放禽为急,以刑狱为常,臣切未谕。'上怒,举持玉钺撞之二齿坠地。德骧拾而结于带中。上谓曰:'汝等诉我耶?'德骧曰:'臣安敢诉陛下,... [原文]雷德骧判大理寺,一日有疑谳非次请对,时太祖放鸷禽于后苑,见德骧。奏曰:'陛下以放禽为急,以刑狱为常,臣切未谕。'上怒,举持玉钺撞之二齿坠地。德骧拾而结于带中。上谓曰:'汝等诉我耶?'德骧曰:'臣安敢诉陛下,自有史官书之。'上从而悔,厚赐以遣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寺 后苑 奏狱 玉钱 最高司法机关 王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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