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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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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囿杉 柏桦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8-185,共8页
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是将职官犯罪情况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问罪。除了《大明律》"职官有犯"与"军官有犯"所规定的奏请取问之外,在各种典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皇帝对奏请问罪的职官采取取问、不取问及便... 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是将职官犯罪情况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问罪。除了《大明律》"职官有犯"与"军官有犯"所规定的奏请取问之外,在各种典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皇帝对奏请问罪的职官采取取问、不取问及便宜处置,既有制度上的依据,也有人为的因素,更有政治的需要,存在许多变数。职官奏请取问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既反映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之君权至高无上的特点,也反映出官僚政治的特征,其中蕴涵的政治因素是值得关注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职官 奏请取问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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