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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与实践中“女合得男之半”——南宋在室女分产法制度的另一种解读
1
作者
韩雪梅
程晨
《丝绸之路》
2021年第4期71-77,共7页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宋在室女分产研究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中争论的热点之一,并引起了欧美、中国等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分歧最大的是“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对此,学者困惑不解、激烈争论,焦点是这一女性分产制度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宋在室女分产研究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中争论的热点之一,并引起了欧美、中国等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分歧最大的是“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对此,学者困惑不解、激烈争论,焦点是这一女性分产制度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是传统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常态还是家族伦理法制的例外?这一学术史争论基于日本法律史学界家族法理论预设所做,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的研究是否应该基于事实逻辑而不是预先的理论预设,本文在梳理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同时,尝试重新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理想与现实真实中的“合得男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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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室
女
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
实践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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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宋代的孤幼檢校政策及其執行——兼論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
被引量:
8
2
作者
羅彤華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11年第4期341-386,共46页
孤幼不僅存在撫育的問題,還有財產遭侵奪的危機。漢唐政府沒有把照顧孤幼視爲政府的責任,直到宋代,纔有專門針對孤幼生活與財產的制度設計。孤幼檢校法有保障孤幼生活,與保全其財產的作用。兒女分產法是專爲分配孤幼家產而立的新法。前...
孤幼不僅存在撫育的問題,還有財產遭侵奪的危機。漢唐政府沒有把照顧孤幼視爲政府的責任,直到宋代,纔有專門針對孤幼生活與財產的制度設計。孤幼檢校法有保障孤幼生活,與保全其財產的作用。兒女分產法是專爲分配孤幼家產而立的新法。前者只要有宗親族人願意撫育孤幼,國家就不强制執行該法。後者源自張詠的判例,是由男子承分中撥出部分作爲孤幼的生活費,而調整男、女的財產比例,遂出現"女合得男之半"的特別法。但《名公書判清明集》所引兒女分產法極爲簡略,實際運用上有模糊空間,又可能與父系成員的利益發生衝突,所以該法只見於南宋,往後便不再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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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代
孤幼
孤幼检校法
儿
女
分产法
女合得男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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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南宋“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探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魏道明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5期175-189,共15页
"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
"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的提高。此法并非南宋首创,而是承袭于唐代法律。由于宋代制定了官府代为保管孤幼财产并按季发放生活费的检校法,"女合得男之半"法的生存空间大为压缩,遂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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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宋
女合得男之半
在室
女
特别法
检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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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略论
4
作者
陈阳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0-22,共3页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儿子幼小或者是养子过房子时,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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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室
女
财产继承权
户绝
女合得男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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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律例与实践中“女合得男之半”——南宋在室女分产法制度的另一种解读
1
作者
韩雪梅
程晨
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丝绸之路》
2021年第4期71-77,共7页
文摘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宋在室女分产研究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中争论的热点之一,并引起了欧美、中国等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分歧最大的是“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对此,学者困惑不解、激烈争论,焦点是这一女性分产制度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是传统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常态还是家族伦理法制的例外?这一学术史争论基于日本法律史学界家族法理论预设所做,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的研究是否应该基于事实逻辑而不是预先的理论预设,本文在梳理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同时,尝试重新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理想与现实真实中的“合得男之半”。
关键词
在室
女
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
实践社会科学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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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宋代的孤幼檢校政策及其執行——兼論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
被引量:
8
2
作者
羅彤華
机构
臺灣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出处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11年第4期341-386,共46页
文摘
孤幼不僅存在撫育的問題,還有財產遭侵奪的危機。漢唐政府沒有把照顧孤幼視爲政府的責任,直到宋代,纔有專門針對孤幼生活與財產的制度設計。孤幼檢校法有保障孤幼生活,與保全其財產的作用。兒女分產法是專爲分配孤幼家產而立的新法。前者只要有宗親族人願意撫育孤幼,國家就不强制執行該法。後者源自張詠的判例,是由男子承分中撥出部分作爲孤幼的生活費,而調整男、女的財產比例,遂出現"女合得男之半"的特別法。但《名公書判清明集》所引兒女分產法極爲簡略,實際運用上有模糊空間,又可能與父系成員的利益發生衝突,所以該法只見於南宋,往後便不再行用。
关键词
宋代
孤幼
孤幼检校法
儿
女
分产法
女合得男之半
分类号
K244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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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南宋“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探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魏道明
机构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5期175-189,共15页
文摘
"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的提高。此法并非南宋首创,而是承袭于唐代法律。由于宋代制定了官府代为保管孤幼财产并按季发放生活费的检校法,"女合得男之半"法的生存空间大为压缩,遂无疾而终。
关键词
南宋
女合得男之半
在室
女
特别法
检校法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略论
4
作者
陈阳
机构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出处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0-22,共3页
文摘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儿子幼小或者是养子过房子时,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说法。
关键词
在室
女
财产继承权
户绝
女合得男之半
分类号
D691.9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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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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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例与实践中“女合得男之半”——南宋在室女分产法制度的另一种解读
韩雪梅
程晨
《丝绸之路》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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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宋代的孤幼檢校政策及其執行——兼論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
羅彤華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11
8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南宋“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探究
魏道明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8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略论
陈阳
《焦作大学学报》
20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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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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