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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受害者中的女性心理与行为问题综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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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瑶 钱胜 王文霞 《社会心理科学》 2007年第5期192-196,共5页
强奸显著增加了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物质滥用,心境障碍,自杀倾向以及参与高风险行为等,国内尚缺乏实证研究。本文以女性强奸受害者为对象,综述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探讨其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产生的原因和表现。
关键词 女性强奸受害者 强奸神话 二次受害 创伤后应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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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兼论男性的性权利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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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善挺栋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66-69,共4页
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传统上一直认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只能是男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对强奸罪有了重新的认识,认为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并在法律条文有所体现。而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却... 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传统上一直认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只能是男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对强奸罪有了重新的认识,认为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并在法律条文有所体现。而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却依旧限定为男性。因此,亟需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以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我国男性的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 男性性权利 女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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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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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法 慕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25-35,共11页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 女性强奸 婚内强奸 罪与非罪 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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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立法争议和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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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长建 涂凯晗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48-53,共6页
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基于传统女性为弱势群体的观念设立,如今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传统保守的性观念以及人们对性的认知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强奸罪在新的时期犯罪形式发生的新变化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显得有些“迟钝”和保守,法... 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基于传统女性为弱势群体的观念设立,如今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传统保守的性观念以及人们对性的认知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强奸罪在新的时期犯罪形式发生的新变化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显得有些“迟钝”和保守,法律关于性权利的保护还处于空白地带,这使得很多的性犯罪受害者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对刑法的几次修正中都未涉及强奸罪,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强奸罪的立法规定,弥补法律有关性权利保护方面的漏洞,真正体现男女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仍需思考。女性是否可纳入强奸罪的主体范围、男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所保护的对象、婚内强奸是否应罚、“性交”定义如何扩大以适应时代变化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 女性强奸 同性强奸 婚内强奸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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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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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翔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3-46,共4页
刑法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完善自己的规制对象,从而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然而,刑法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刑法不能及时反应新形态的社会生活行为。如在"同性强奸"、"婚内强奸"、"女性强奸"等强... 刑法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完善自己的规制对象,从而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然而,刑法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刑法不能及时反应新形态的社会生活行为。如在"同性强奸"、"婚内强奸"、"女性强奸"等强奸罪问题上的去法性,致使刑法的惩处功能收不到效果。因此,必须及时严密刑事法网,将可纳入刑法法域进行调整的行为类型提早做入罪规定,为保障人权提供刑事法律依据,从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法网 强奸 行为类型 入罪 女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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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研究——以规范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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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涛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23-29,共7页
强迫劳动罪的法益是劳动自由,劳动是需要人投入一定能量的活动,但不包括维持人自身生存的举动(例如吃饭、睡觉、呼吸、大小便等,这些活动也需要投入能量,但这是维持人自身生存的活动,应当排除在劳动的范畴之外)。暴力并不需要接触人的身... 强迫劳动罪的法益是劳动自由,劳动是需要人投入一定能量的活动,但不包括维持人自身生存的举动(例如吃饭、睡觉、呼吸、大小便等,这些活动也需要投入能量,但这是维持人自身生存的活动,应当排除在劳动的范畴之外)。暴力并不需要接触人的身体,威胁不限于以暴力相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具有同一意义,女性强奸男性成立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和许多强制类犯罪成立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劳动 限制自由 强迫 女性强奸男性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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