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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汉代“奸”罪研究——以《二年律令·杂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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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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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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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2-2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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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汉代奸罪分为和奸罪与强奸罪。和奸罪中男女双方均为犯罪主体,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仅为男性,吏属于奸罪中的特殊身份犯罪主体。因奸所生子女的身份及归属一般从男女双方身份低者,但一方为庶人时,则子女归庶人、身份亦为庶人,属于国家对庶人群体的法律保障性规定。汉代的奸罪因犯罪主体的身份及手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一方面反映了汉代的等级伦理差别,有着明显的伦理化印记,尤重于维护尊卑等级和家族内的伦常秩序;一方面反映了汉代法律规定的逐渐细化以及刑罚轻重逐渐合理化的趋势。奸罪处罚在汉初和文帝之后明显不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代刑罚的演变轨迹,腐刑在奸罪处罚中的祛除,是奸罪处罚非常重要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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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奸罪
奸腐
杂律
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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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ultery and rape
punishment for rape
law for others
law concerning dis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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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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