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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妇联约谈用人单位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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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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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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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23-2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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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TJFX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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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4条规定,妇联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妇联约谈在性质上属于立法对其做出的行政授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该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为保障妇联约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首先要健全对约谈的程序规制,建构符合正当行政程序要求的约谈程序,保障约谈的全过程公开并正确处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其次要强化约谈的实体规制,准确界定实体层面上法律授权的界限,包括厘清约谈的适用条件、规范约谈的内容并强化对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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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妇联约谈
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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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negotiation by women's federa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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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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