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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包括妨害业务行为——批量恶意注册账号的处理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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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年第2期14-26,13,共14页
在网站与电商平台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因互联网时空的阻隔,难以认定意思联络,无法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和电商的业务,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在信息时代,应当对破坏生... 在网站与电商平台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因互联网时空的阻隔,难以认定意思联络,无法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和电商的业务,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在信息时代,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客观和扩张解释:破坏不等于毁坏,妨害也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不仅包括生产活动,还包括组织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可以包括业务。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包容妨害业务罪,进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恶意注册 妨害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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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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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阿布都米吉提·吾买尔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6期155-166,共12页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妨害业务的行为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数是将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少数是将其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处理。以上罪名用来处理...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妨害业务的行为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数是将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少数是将其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处理。以上罪名用来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业务行为是刑法客观解释的结果,其最终会走向类推解释,同时也使判决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质疑,甚至会使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的风险。为此,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事规制需要网络刑事立法重新布局,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妨害业务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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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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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10,共10页
以威力、诡计妨害业务或者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务者从事正当业务活动的自由,妨碍了经济发展。对这类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论处,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非长远之计;对这类案件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既不现实,也难以保... 以威力、诡计妨害业务或者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务者从事正当业务活动的自由,妨碍了经济发展。对这类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论处,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非长远之计;对这类案件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既不现实,也难以保护正当业务。在当今社会,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公共服务内容。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使得刑事立法不可能追求稳定性。借鉴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增设妨害业务罪,并注重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是规制妨害业务行为、保护正当业务的理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业务 刑法规制 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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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制与增设妨害业务罪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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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51-966,共16页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信息社会所面临的冲击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在审判实践中,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少数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毁...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信息社会所面临的冲击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在审判实践中,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少数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毁坏生产资料的侵犯财产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行为手段有严格且明确的限定;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则存在确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使用前述实行行为之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进行的业务时,司法上目前基于政策考虑进行刑法的“软性解释”以扩张处罚范围,但这种见招拆招的做法始终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使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为惩处形形色色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的危害行为,填补过往立法“意图性的法律空白”,降低罪刑法定原则所承受的压力,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以全面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罪刑法定原则 意图性法律空白 妨害业务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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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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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宗涛 张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5-51,共7页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用 名誉法益 刷单炒信 妨害业务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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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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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3-73,共11页
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作为刷单炒信行为的重要类型,近年来逐步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此类行为由于自身行为结构的特殊性引发了学界的不同认识,针对其定性主要有“无罪说”“破坏生产经营罪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说”等不同观... 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作为刷单炒信行为的重要类型,近年来逐步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此类行为由于自身行为结构的特殊性引发了学界的不同认识,针对其定性主要有“无罪说”“破坏生产经营罪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说”等不同观点。由于反向刷单行为因果关系、侵犯对象和损失结果认定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刑法难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对其进行合理规制。针对此类行为,文章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经验探索构建立足信息网络的“小妨害业务罪”,从而实现此类行为的合理刑事规制,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 破坏生产经营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特殊结构 妨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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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犯罪到网络犯罪:业务犯罪的法理与立法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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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2-39,共18页
我国对涉业务犯罪采取碎片式的分散立法,并“寄宿”在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体系内。依托关联罪名进行扩张解释的应急路径已暴露出理论薄弱、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应确立狭义的业务与业务犯罪概念作为专属立法的基本起点。网络业务犯罪活... 我国对涉业务犯罪采取碎片式的分散立法,并“寄宿”在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体系内。依托关联罪名进行扩张解释的应急路径已暴露出理论薄弱、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应确立狭义的业务与业务犯罪概念作为专属立法的基本起点。网络业务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依靠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生成的扩张解释路径明显吃力。新型网络业务犯罪具有独立属性,与传统业务犯罪既关联、又有别,实质上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所保护的客体内容是正当、合法的业务。互联网经济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触发的行刑衔接问题,使涉(网络)业务犯罪的专门立法需求日益凸显。应以我国实际的立法需求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切实回应刑法保护(网络)正当业务的任务。现阶段可采取“区分制”,增设第231条之一妨害业务罪与第287条之三妨害网络业务罪,撑起双重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业务犯罪 不正当竞争犯罪 妨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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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事规制
8
作者 彭新林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6-141,共16页
网络“薅羊毛”行为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职业性、技术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征,可以分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利用平台技术漏洞型、商户与“羊毛党”勾结型、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薅羊毛”等四种类... 网络“薅羊毛”行为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职业性、技术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征,可以分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利用平台技术漏洞型、商户与“羊毛党”勾结型、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薅羊毛”等四种类型,面临刑民交叉现象愈加突出、刑事规制罪名集中化、诈骗与盗窃定性之争白热化、刑罚适用轻缓化、关联黑灰产行为刑法评价模糊化等问题。完善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全链条惩治、系统施治”的具体刑事政策,修改《刑法》第287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类属调整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从健全刑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办案机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面提升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事规制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财产犯罪 计算机犯罪 刑民交叉 妨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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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码平台的规制——以国内首例“打码撞库”案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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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筱悦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9期31-35,共5页
国内首例"打码撞库"案对打码服务提供者的判罚,具有开创性意义,有助于规制互联网黑灰产业链的辅助服务、抑制具有批量性质的网络犯罪。不宜将打码平台直接认定为专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规制打码平台,应充分认识打码... 国内首例"打码撞库"案对打码服务提供者的判罚,具有开创性意义,有助于规制互联网黑灰产业链的辅助服务、抑制具有批量性质的网络犯罪。不宜将打码平台直接认定为专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规制打码平台,应充分认识打码平台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通过行政及刑事法律规制打码平台。市场上的打码平台干扰了他人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行政规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码撞库 计算机犯罪 互联网黑灰产 妨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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