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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法益分立:监管秩序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剥离与独立化保护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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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冲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2期164-171,共8页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双重法益保护模式,一方面过度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抽象危险化,使得根本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危险的行为也受到刑法制裁;另一方面,该罪名所维护的药品管理秩序集中在同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双重法益保护模式,一方面过度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抽象危险化,使得根本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危险的行为也受到刑法制裁;另一方面,该罪名所维护的药品管理秩序集中在同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前的药品研发、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秩序未能有效维护。因此,针对药品犯罪法益兼顾保护的"兼而不得"、反受其乱,同时鉴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将附属于秩序维护的"以假药论"予以删除,刑法有必要将单纯的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剥离出该罪名之外,单独增设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形成药品犯罪的"双罪名"体系:一是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以抽象危险犯为类型,保护依托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药品功能的有效性,避免为了维护药品监管秩序造成的打击半径过度扩大;二是单独设立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以具体危险犯为类型,全面系统地维护药品监管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罪 假药 法益保护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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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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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羽 《中国卫生法制》 2022年第3期81-86,99,共7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争议始终存在。此类性保健品含有一定量的西地那非成分,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不能仅因其由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组成,便归类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药品管理法》...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争议始终存在。此类性保健品含有一定量的西地那非成分,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不能仅因其由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组成,便归类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假药”范围缩小,性保健品与假药概念不再兼容,《刑法》丧失规制性保健品的正当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将性保健品定性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而生产、销售的药品,符合《刑法》解释原则的要求,缓解了行刑衔接矛盾,有利于保护药品管理秩序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保健品 刑法解释 行刑衔接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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