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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计算机软件“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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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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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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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86-9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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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时,经常会与受托人就软件的使用范围问题产生不同观点。要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委托创作特定目的”。从计算机软件本身来说,虽然其拥有与其他传统作品类型相比特有的性质,并且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以特别规定,但作为作品的一种,《条例》内容不可对抗《著作权法》内容。计算机软件作为委托作品时,对“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并不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作品存在不同。从委托人委托创作的主观意识来说,其委托创作软件所面向的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的修改程度以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都应作为考量“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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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
委托作品
计算机软件
委托创作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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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3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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