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计算机软件“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因素
1
作者 靳晓萱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86-91,共6页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时,经常会与受托人就软件的使用范围问题产生不同观点。要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委托创作特定目的”。从计算机软件本身来说,虽然其拥有与其他传统作品类型相比特有的性质,并且有《...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时,经常会与受托人就软件的使用范围问题产生不同观点。要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委托创作特定目的”。从计算机软件本身来说,虽然其拥有与其他传统作品类型相比特有的性质,并且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以特别规定,但作为作品的一种,《条例》内容不可对抗《著作权法》内容。计算机软件作为委托作品时,对“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并不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作品存在不同。从委托人委托创作的主观意识来说,其委托创作软件所面向的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的修改程度以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都应作为考量“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委托作品 计算机软件 委托创作特定目的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