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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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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莉 王亚平 《招标与投标》 2019年第1期38-40,共3页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包括招标项目),委托支付比较普遍,一般指委托人(承包人或分包人)书面委托受托人(合同相对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就部分工程款项支付给第三人。当发生纠纷时,委托支付行为是归结于"委托合同"还是"债权转...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包括招标项目),委托支付比较普遍,一般指委托人(承包人或分包人)书面委托受托人(合同相对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就部分工程款项支付给第三人。当发生纠纷时,委托支付行为是归结于"委托合同"还是"债权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代理行为"等,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委托支付行为符合"委托合同",建议行为人在实践中签署书面委托支付合同时需约定相关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支付 委托合同 代理 债务承担 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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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的非授权支付责任——以德国支付服务相关法律为参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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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76-86,共11页
为积极面对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支付发展带来的市场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变化,德国支付服务法改革确立了以优待用户为导向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该经验立足于《德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平衡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利益。此做法... 为积极面对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支付发展带来的市场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变化,德国支付服务法改革确立了以优待用户为导向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该经验立足于《德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平衡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利益。此做法与中国新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通过推进法定数字货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导向吻合,值得中国借鉴。针对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存在电子货币发行关系,以及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资金关系、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托收关系。在非授权支付中,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向用户先行偿还资金,再根据用户是否存在过错,“反向”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获得法定追偿,向其他支付机构及加害人追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主张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成立电子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该规定与《民法典》、民法原理相悖。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前述条文应删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委托合同 非授权支付 支付机构 支付账户 电子货币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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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FACT将成为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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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振荣 《管理观察》 1997年第3期32-33,共2页
关键词 EDIFACT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电子信息 支付委托 UN/EDIFACT 其他系统 电子数据 目的研究 交换标准 规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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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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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东艳 《时代人物》 2020年第30期280-281,共2页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我国国库的支付手段进行了全面改革和推行。其中两种主要的支付方式为国库部门直接结算的直接支付,以及国库委托授权商业银行的进行结算的间接支付,也称为委托支付。本文主要通过对这种模式的...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我国国库的支付手段进行了全面改革和推行。其中两种主要的支付方式为国库部门直接结算的直接支付,以及国库委托授权商业银行的进行结算的间接支付,也称为委托支付。本文主要通过对这种模式的分析比较来进行论证两种支付方式的有关相关的配套措施,成本计算、等等。笔者主要参考绥德县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来进行分析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支付 委托支付 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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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授权支付的责任分担规则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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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4-99,共16页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歧与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结合《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用户可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张支付委托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要求其偿还资金,使得后者承担非授权支付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用户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分担责任。倘若非授权支付涉及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由直接管理用户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证明支付获得授权及用户存在重大过失违反附随义务。裁判者不能在单凭互联网支付记录的场合判定授权支付的高度盖然性,也应谨慎地推定用户存在重大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授权支付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支付机构 支付委托合同 表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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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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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人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44-266,共2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15条构建了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在第一层责任分配,针对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发卡行均应先行偿付,不存在完全免责说的适用余地。相对应,持卡人可以主张资金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15条构建了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在第一层责任分配,针对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发卡行均应先行偿付,不存在完全免责说的适用余地。相对应,持卡人可以主张资金偿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持卡人就资金偿还请求权,仅需要提出初步证据,并就损害赔偿请求权承担证明责任。发卡行就授权支付承担证明责任。在第二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可基于持卡人违反附随义务主张损害赔偿,以实现责任分担,但应该参考《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后句关于非授权支付的主旨,抬高持卡人的过错标准至重大过失。发卡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受到与有过失、违反减损规则之限定。在第三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对收单行或特约商户享有追偿权,但是,需顾及委托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者的适用。发卡行、支付机构等主体对盗刷人的追偿权,应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卡盗刷 支付机构 支付委托合同 先行赔付 非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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