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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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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葆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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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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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法学》
2009年第4期99-10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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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课题"德国家庭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07Q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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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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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婚后扶养请求权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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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mily law
maintenance after divorce
german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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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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