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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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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玲玲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25-28,共4页
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缺乏法律基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及判决功能难以适用于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构建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由法院统一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管理大量婚姻纠纷,可以节... 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缺乏法律基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及判决功能难以适用于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构建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由法院统一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管理大量婚姻纠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畅通诉讼管道,保障当事人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 必要性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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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妇女婚姻的效力分析——兼论被拐卖妇女的权利救济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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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陈丹怡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15-25,共11页
当前对被拐卖妇女的权益保护,存在被拐卖妇女离婚难,收买方犯罪行为因婚姻关系存在亦被除罪化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克服,需要明确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缔结的婚姻之不适法性,而现行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制度难以适用于被拐卖妇女婚姻的情形... 当前对被拐卖妇女的权益保护,存在被拐卖妇女离婚难,收买方犯罪行为因婚姻关系存在亦被除罪化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克服,需要明确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缔结的婚姻之不适法性,而现行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制度难以适用于被拐卖妇女婚姻的情形。究其实质,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缔结的婚姻欠缺的是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婚合意或合法的结婚登记,此类婚姻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不成立之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明确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被拐卖妇女可通过追究拐卖者与收买方的侵权责任,以及类推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赔偿责任”和“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不成立 结婚合意 婚姻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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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选择——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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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礼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5-21,共7页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婚姻瑕疵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具有优越性。在立法机关尚未完成"法律并轨"之前,可以先实行"事实并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瑕疵 民事诉讼 婚姻成立不成立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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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婚姻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改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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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礼仁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5-9,共5页
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解决,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未予解决。这是一大遗憾。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予以修改补充,明确规范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关键词 婚姻瑕疵 民事诉讼 婚姻成立不成立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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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婚姻条件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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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明先 《河北法学》 2002年第4期149-154,共6页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适法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成立婚姻 婚姻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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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立法之问题疏理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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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淑敏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301-305,共5页
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不完善,是实务案件审理难的主要症结。未来立法修改时,应当增设原则规范,以弥补类型列举的疏漏;明确对过错方的责任认定和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检察院参与诉讼,保证无被申请人的诉讼中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区... 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不完善,是实务案件审理难的主要症结。未来立法修改时,应当增设原则规范,以弥补类型列举的疏漏;明确对过错方的责任认定和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检察院参与诉讼,保证无被申请人的诉讼中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区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同时,加快家事诉讼立法,以统一的、专门的程序处理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内的婚姻家庭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不成立(存在)婚姻 检察院参与诉讼 家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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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在民法上的定性与处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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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7-49,共13页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妇女 买卖婚姻 婚姻不成立 可撤销婚姻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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