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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立法比较研究
1
作者
李燕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82-86,共5页
欧洲人权法院、美国部分州、我国的立法都确认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变性人结婚前应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我国卫生部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应"未在婚姻状态"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患者的婚姻权...
欧洲人权法院、美国部分州、我国的立法都确认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变性人结婚前应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我国卫生部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应"未在婚姻状态"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患者的婚姻权利。应把变性规定为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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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变性人
结婚权利
告知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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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变性人婚姻立法比较研究
1
作者
李燕
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82-86,共5页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9CFXJ09)
文摘
欧洲人权法院、美国部分州、我国的立法都确认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变性人结婚前应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我国卫生部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应"未在婚姻状态"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患者的婚姻权利。应把变性规定为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关键词
变性人
结婚权利
告知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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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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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性人婚姻立法比较研究
李燕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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